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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閒置土地處置辦法》7月1日起施行,閒置滿兩年將無償收回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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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中國國土資源部網站公示了新修訂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這是該辦法自1999年制定以來的首次修訂,將於7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對閒置土地的認定細則和處置辦法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對閒置滿一年的將收取土地出讓金20%的閒置罰款,滿兩年的土地將被無償收回。同時新“辦法”還對因規劃調整、文物保護等“政府原因”未能及時動工的情況給予了明確處理辦法。

  改變一:明確閒置土地處罰力度

  新修訂的“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經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政府批准後,將向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原辦法中並未明確這一詳細處罰條款。同時,新“辦法”中還説明: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産成本。這避免了開發方將被罰款項轉嫁給購房者。

  改變二:對竣工時間和動工開發進行約定

  新“辦法”提出了部分預防和監管措施,對比原“辦法”有了很大進步。根據新“辦法”的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應對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如因特殊原因,未約定、規定動工日期的,應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

  同時,新“辦法”還對動工開發做出了明確定義:即取得施工許可證後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才算動工;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樁基才算動工;其他項目地基施工要完成三分之一。有業內人士表示,以往有些開發商只打下第一根樁基便算是開工,這樣的規定可以更有效避免這種渾水摸魚的現象發生。

  改變三:明確“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閒置的處理方法

  新“辦法”還對“政府違約”等非開發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情形給予了明確處理辦法。其中規定,對未按合同交付土地的、因土地規劃依法有修改的或國家相關政策改變的、因土地上群眾信訪事項無法動工的、因軍事管制或文物保護等原因無法動工等原因而影響項目開發的閒置問題,都將予以延長一年動工開發期、有償收回國有用地及置換土地等不同的方法處理。

  業內人士分析,在“遍地文物”的古都南京,因文物保護而無法動工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對於這類非開發企業自身原因導致閒置的情形酌情予以寬限處理,更為合情合理,也有利於新“辦法”的實際操作執行。

  權威點評:新“辦法”增強了“查處閒置土地”的執行力

  “即將於7月1日實施的新《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最大的變化是讓‘查處閒置土地’的行動變成了地方政府部門的一項日常工作內容。”南京市國土局的一位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他認為,原“辦法”對部門違約、政府違約還是企業違約等行為沒有明確界定,因此執行力不強。新“辦法”出臺後,查處閒置土地就有了固定工作模式,將成為一種常規手段,更有利於杜絕土地閒置的發生。

  揚子晚報記者張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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