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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公佈 7月1日開始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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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賴偉行、蔣悅飛、于夢江)昨日,國土資源部公佈了經過修訂後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該《辦法》從1999年12月實施後,12年來首次修訂。本次修訂提出對囤地問題的部分預防和監管措施,要求土地使用者對項目竣工時間進行約定和公示。《辦法》將在7月1日起實施。

  竣工時間要現場公佈

  《辦法》提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按照實際情況作出明確約定,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時間為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項目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並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佈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

  閒置費非生産成本

  修訂強調,在閒置土地處置完畢前,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請和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登記申請。

  按照原規定,閒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修訂後,這一標準統一改為“20%”。並首次明確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産成本。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透露,廣州對於閒置土地,首次處置並給予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一年的,繳納土地閒置費後,用地單位還須按現行的土地閒置費徵收標準繳納履約保證金(或提供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延期一年期滿後仍未動工開發,如仍符合延期開發條件的,用地單位須按最新基準地價標準(公開出讓地塊成交價比最新基準地價高的按成交價)的20%繳納履約保證金(或提供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與第一次延期的履約保證金相比,二次延期的履約保證金提高50%~60%。未按期動工的,履約保證金予以罰沒,並納入土地出讓金管理。

  如何認定閒置土地?

  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同時,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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