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閒置兩年土地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本報北京6月7日電(記者董沛)今天,國土資源部正式對外發佈修訂後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該辦法規定,閒置土地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産成本;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新《辦法》于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的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辦法》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閒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辦法》明確了六種閒置土地最後處置利用方式: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以及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對於惡意囤地、炒地,《辦法》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完畢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熱詞:

  • 建設用地使用權
  • 辦法
  • 土地用途
  • 用地面積
  • 土地出讓
  • 決定書
  •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 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 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
  • 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