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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對閒置土地“政府原因”做出界定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1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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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7日電(記者王立彬)國土資源部7日對外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對各界關注的“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進行了明確界定。

  將於今年7月1日施行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的土地閒置包括: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此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閒置的,也將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長期以來,閒置土地追究處罰時面臨的一大難題,就是“因政府原因”所佔比重過大。年度公佈的閒置土地案例,“因政府原因”的無論宗數還是面積,都大大超過企業自身原因閒置土地。2009年度全國閒置的700多宗、面積3000多公頃土地中,“政府原因”所佔宗數為企業原因的5倍,面積為企業原因的2倍。按現有規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原則上不予追究。但“政府原因”表述空泛飽受詬病。

  對於企業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産成本;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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