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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滿一年將徵兩成閒置費 可避免捂地現象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2: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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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閒置土地滿一年將徵兩成閒置費

  專家認為,此舉可避免已批住宅用地的囤地、捂地現象

  記者 高偉 梁倩 北京報道

  國土部7日公佈剛剛修訂完畢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後的版本,針對閒置土地的定義更加明晰,同時將處理標準明確為:閒置一年按照土地出讓價款20%徵繳土地閒置費,閒置兩年則無償收回。新版辦法將於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隨著房地産市場的飛速發展,企業“囤地現象”屢有發生。針對“閒置土地”的認定和相關處理標準一直被業內高度關注。此前,各級國土部門一直沿用1999年的《閒置土地辦法》。

  早在2011年12月,國土部即開始 起 草 針 對 原 版 辦 法 的 “ 修 訂 草案”,並公開徵求意見。“草案”比原版本多出23條,分別對國有建設用地項目開工、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而修訂版本最終在2012年5月22日獲國土部通過。

  《經濟參考報》記者發現,修訂後的辦法與之前沿用版本有明顯的改變。新版本中對“閒置土地”定義為,“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或者“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此前版本中,閒置的認定時間則是“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

  鏈家地産市場研究部陳雪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修訂後的時間界定更加合理“對於大型土地或者聯合體拿地的情況,土地開工的籌劃時間與小型地塊或者普通土地有很大差別。以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起始點來認定‘閒置'與否,更具備操作性。”

  另外,修訂版本明確,針對“認定閒置滿一年的土地”,將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且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産成本。原版本中,針對“閒置滿一年”的閒置費徵繳標準為“土地價款20%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版本中,“認定閒置滿兩年即無償收回”的規定並未改變。

  北京中原市場研究部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儘管我國房地産市場已經發展多年,但絕大部分開發商的盈利模式依然是依賴土地升值“因為依靠開發不同住宅産品獲得的利潤回報並不高,所以在各級城市,尤其二線以下城市中,捂地現象非常普遍。”

  “最近市場回暖,市場預期也發生了一定轉變,國土部選擇這個時間節點發佈此次修訂版的閒置土地處理辦法,這是從正面敦促開發商儘快開發,以避免已批住宅用地的囤地、捂地現象。”中國房地産學會副會長陳國強向《經濟參考報》記者強調,“與此同時,也是從側面再次強調房地産政策繼續偏緊。”

  “如果修訂案真正從嚴實施,將會有很多企業需要繳納閒置費用,這對調控以來資金鏈吃緊的企業將會産生更進一步影響。”陳國強説“自去年調控開始,房企普遍選擇放慢開發節奏,以應對調控政策。因此,國土部此舉有助於敦促企業儘快開發存量土地,或者繼續選擇‘降價放量'的策略”。

  與國土部此次公佈修訂版閒置土地處理辦法相呼應的是,住建部日前就當前房地産市場形勢和未來政策走向上,再次強調將“堅持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不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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