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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處置辦法7月施行 一年不開工徵20%閒置費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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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國土資源部發佈經修訂通過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其中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閒置土地,經批准後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經批准後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閒置土地進行了明確認定。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辦法》還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閒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閒置土地需在門戶網站公佈,首次被列入《辦法》中。《辦法》規定,《閒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通過網站等形式公開閒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閒置時間等信息。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閒置土地信息,並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辦法》還明確了六種閒置土地最後處置利用方式: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記者 孫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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