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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出新規打擊“囤地” 閒置兩年將無償收回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1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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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昨日,國土資源部發佈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這個辦法將於今年的7月1日起生效執行。如果滿兩年仍然沒有動工開發的土地,將可能被收回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辦法》中指出,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此稿件為延展閱讀內容,稿件來源為: 國土資源部網站。新華網不對本稿件內容真實性負責。如發現政治性、事實性、技術性差錯和版權方面的問題及不良信息,請及時與我們聯絡,並提供稿件的【糾錯】信息。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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