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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昨日正式發佈經修訂通過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閒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産成本。該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辦法》對閒置土地的認定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同時,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辦法》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規定的閒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辦法》指出,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閒置原因説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辦法》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等處置方式。
背景
“因政府原因”閒置比重過大
長期以來,閒置土地追究處罰時面臨的一大難題,就是“因政府原因”所佔比重過大。年度公佈的閒置土地案例,“因政府原因”的無論宗數還是面積,都大大超過企業自身原因閒置土地。2009年度全國閒置的700多宗、面積3000多公頃土地中,“政府原因”所佔宗數為企業原因的5倍,面積為企業原因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