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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勞動中暑算工傷 保護條例暫行52年終迎立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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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溫勞動保護條例暫行52年終迎立法

  天氣越來越熱,全國大部分地區都被高溫覆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四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向社會徵集意見,目前意見徵集已結束。意見稿對“高溫天氣”做了明確規定,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我國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至此,暫行半個世紀的防暑降溫措施終迎立法。

  亮點1 中暑死亡視為工傷

  意見稿明確,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此外,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

  亮點2 因高溫停工,不得降工資

  意見稿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在35℃以上高溫天氣作業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適時調整。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時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亮點3 健康受損追責用人單位

  意見稿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也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其中,工會組織可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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