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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度立法界定高溫 35以上作業將享津貼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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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如今已入夏,全國大部分地區馬上就要被高溫覆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4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向社會徵集意見,目前意見徵集已結束。意見稿對“高溫天氣”做了明確規定,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我國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7月1日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至此,暫行半個世紀的防暑降溫措施終迎立法。

  1 不得安排孕婦在35℃以上高溫天工作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另外,所謂“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意見稿明確,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

  2 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

  意見稿規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意見稿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也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背景 52年, 從暫行辦法到立法

  從1960年到2012年,勞動者的勞動範圍、勞動內容、工作環境等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暫行辦法卻52年雷打不動,其中的許多規定早已經與社會脫節。1960年7月1日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意見稿幾乎涵蓋了各行各業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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