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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下月發放 每月150不發最高罰一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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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羅仕)6月份即將來臨,廣州將進入酷熱高溫天氣,在高溫天氣中勞動的你,可別忘了找老闆要高溫補貼。記者了解到,《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下簡稱《辦法》)於今年3月起已開始正式實施,根據規定,高溫補貼每人每天標準為6.9元,每人每月最高標準為150元。

  高溫補貼月發一次

  記者了解到,所稱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用人單位安排高溫作業勞動者當月臨時從事非高溫作業的時間不超過4個工作日的,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5個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當月折算後的高溫津貼標準高於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用人單位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發放。

  根據規定,廣東省的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標準為每人每天6.9元。

  清涼飲料必須提供

  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補貼的同時,還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清涼飲料,且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補貼。

  如果單位不按月發放高溫補貼和清涼飲料怎麼辦?對此,廣州市人社部門表示,勞動者可撥打12333進行投訴,廣州市勞動監察部門將會對其進行處理。記者了解到,《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未提供清涼飲料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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