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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足道:高溫立法意見稿,聽上去倒很美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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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4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向社會徵集意見,目前意見徵集已結束。至此,暫行半個世紀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將迎來立法。(5月26日《法制晚報》)

  按照意見稿第一條,高溫立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按説應該讓人感覺心裏暖烘烘的。但綜觀這份意見稿徵求意見的範圍、相關條款的保障水平與力度,人們很容易感覺心裏“瓦涼瓦涼的”。

  在國家安監總局網站可以看到,該部門在5月17日下發了《關於徵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意見的函》,而發函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發函中明確“現徵求各單位意見”。僅向下級部門問計,與立法應做到的“向社會徵集意見”相差千里。意見稿是四部委聯合修訂的,而只見安監總局向下屬單位徵求意見,其他三家部門都貢獻了專業意見卻未見以適當程序接受相應系統人員的檢驗、反饋,也顯得立法失之草率,不夠嚴謹。

  意見稿第十一條,是直接擴展對勞動者保護範圍的條款,報道中多著重提及,但其保障水平堪疑。該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在高溫下勞動而遭受傷害,其權益得到救濟與補償才符合社會公平,這種情況下,僅僅為勞動者授予工傷認定申請權是不夠的,應該將認定與補償規定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另外,“48小時”這個字眼很冷血,這種限定無形中減小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客觀上造成“死得足夠快才能享受工傷待遇”。稍有常識者即能推定,只要能被醫學證明勞動者死亡確與高溫勞動時中暑有關,就應被認定為工傷,而立法違背了常識。

  這個意見稿還有一大缺失堪稱缺憾,即對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中暑工傷認定方面的失職之處沒有提出懲戒措施。雖有工傷保險可為用人單位分擔,但用人單位對負工傷的勞動者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等等,因此關於用人單位極力逃避工傷責任的事近年來屢有發生。設立明確的管理部門,為其防範用人單位耍賴賦予行政處罰、會同其他部門查處、移送司法機關等權力,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中暑後才能獲得充分救濟。

  筆者認為,意見稿徵求意見雖已告一段落,但鋻於在開門立法、法條完善度方面尚有諸多缺失,相關部門不應急著“閉門磋商”,而應把後續社會意見吸納好。

熱詞:

  • 高溫天氣
  • 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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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
  • 中暑
  • 工傷認定
  • 安監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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