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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服務合同糾紛 “保價條款”的三種觀點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6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喜 悅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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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對於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般採取“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處理方式,對於達不成調解的,依法作出判決。但由於認識上的差異,判決結果也有一定的差異。

  各地法院對“保價條款”的效力主要有三種觀點:

  觀點一,快遞公司向寄件人提示保價條款,寄件人仍然在快遞單上簽字的,就表明寄件人自願接受保價條款的約束,貨物損失的賠償應當按照保價條款確定的標準辦理。

  觀點二,保價條款在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時違反了公平原則。《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保價條款關於貨物損失賠償標準的約定應屬於無效的內容。

  觀點三,保價條款本身並不違反公平原則,只要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應當認定保價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快遞公司對貨物的損失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保價條款無效。

  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標準是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因此,在保價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上,有必要統一認識,應儘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確立一個明確的裁判標準,以平等地保護寄件人、貨物所有人和快遞公司各方的合法權益。

  同時,也建議消費者:如果選擇快遞運輸的方式寄送貴重物品,在現行快遞行業習慣之下盡可能辦理保價。在收、寄包裹時,可以當著快遞員的面封裝或者拆包,有條件的話可以對整個過程進行攝像,一旦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拍攝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重要的證據。另外,鋻於貴重物品的運輸安全性要求更高,托運人考慮更多的不是運輸的快捷,而是運輸的安全。對貴重物品可以委託專業從事特種貨物運輸服務和貴重物品押運的保安押運服務企業進行運輸。(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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