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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被欺詐 六成人放棄維權認倒楣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16: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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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21CN

  “錢款匆匆去,不見貨物來”,4月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董祝禮對網購的評價引起與會者的共鳴。

  當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舉行網絡交易糾紛相關法律問題研討會。與會者認為,網絡交易糾紛對法律適用提出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完善。

  網購繁榮 糾紛不少

  2008年起,我國網上零售市場成交規模以每年40%以上的幅度增長,2011年電子交易規模達到7億元。但網購繁榮也引發大量消費糾紛。今年央視315晚會上,消費投訴前十名中,網購排在第一位;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統計則顯示,去年電子商務投訴10萬件中網購佔52%。“網購糾紛高發既有交易雙方不能誠信履約的因素,也有網絡商品經營者、服務者等從業人員經營行為不規範的原因,這些糾紛隱含的法律問題凸顯。”朝陽區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徐悅説。

  董祝禮告訴記者,全國21個省市消協上報的2011年上半年網購消費投訴共有5530件。按照投訴問題性質分類,質量投訴佔28.8%,營銷合同投訴21.2%,虛假品質表示8%,廣告4%,價格、假冒、安全、計量、人格尊嚴等也各佔一定比例;按照投訴問題類別分類,團購類投訴佔4.9%,非團購類投訴佔95.1%;按照網絡消費合同類投訴情況分,不履行合同的佔35%,實物與宣傳不符18%,單方變更合同11%,不履行三包義務10%,拖延處理或維修10%,此外還有發票問題、合同欺詐、強制交易等等。

  為了了解網民對網購現狀的看法,記者設計調查題目委託愛調研網站進行了調查。共有1069人參與的調查顯示,42%的人在網購中遇到過欺詐,遇到糾紛的只有20%的人通過法律途徑維權,62.8%的人表示放棄維權意願。沒有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的原因何在?38.2%的人稱“取證難”,30%的人表示“維權費用高”,還有12.4%的人表示“找不到賣家”。只有17.6%的人認為網絡“可信度高”,認為我國網購環境“很好”的只有2.9%,74.8%的人認為我國網絡交易相關法規有待完善。

  朝陽區法院法官程屹介紹,朝陽法院2009年審理了網購糾紛案件13件,這兩年數量不斷增長。案件原告以消費者居多,被告多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通常是網店賣家、快遞公司、網站經營者;案由類型多樣,主要涉及買賣、服務、旅遊、委託、貨運等幾大類合同糾紛,“訴訟發生不僅有個體原因,也反映出行業發展樣態。”

  糾紛涉及交易各環節

  程屹告訴記者,網絡交易糾紛超越了單純的交易方違約或侵權,涉及交易的所有環節和所有主體。

  比如配送環節。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佈的《2010年中國網絡購物市場研究報告》顯示,對網購不滿意的原因,22%和配送環節有關。送貨時間長、貨物丟失損壞、快遞服務態度差等,都為購物者詬病。快遞大都是賣家委託,買家收貨時發現貨物存在問題,作為第三方的快遞介入到網購雙方中,導致糾紛難以解決。比如,賣家認為貨物出庫時並無問題,而是快遞野蠻裝卸造成損壞,買家則認為貨物本身存在問題,雙方因此糾纏不清。

  再比如支付環節,為數不少的消費者因“錯覺”導致損失發生而提起訴訟。網絡交易使用最多的支付方式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銀行的專業術語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但不少人錯誤地認為網購有擔保功能,“第三方支付平臺有擔保義務,買家沒收到貨,平臺就不會向賣家付款”。

  程屹審理的一起案件當事人就持此觀點。當事人用信用卡向第三方支付平臺“易寶支付”支付了7萬餘元,在沒收到貨物的情況下“易寶支付”就把款項付給了賣家,這位當事人認為“易寶支付”沒有盡到擔保義務而將其告上法庭。事實上,第三方支付平臺網上支付有網關型、虛擬賬戶、擔保模式三種類型,前兩種並不涉及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支付結算處清算組織監管科科長諶春秋介紹,2010年央行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北京市目前已有24家機構獲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許可證,其中15家涉及網絡支付,其支付模式主要是不涉及擔保的網關型和虛擬賬戶。她坦言,“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目前還沒有具體明確的規範性文件。”

  此外,起訴交易平臺的也不在少數,如《淘寶網服務協議》規定,發生爭議由公司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區法院管轄,消費者認為這屬於格式條款,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有,交易平臺技術及人工管理出現問題引發的糾紛。不久前,淘寶網發生了“一元秒殺”事件,實質是後臺技術故障造成貨品價格變為“1元”,不知真相的買家下單後,全部交易卻被淘寶網取消。訂單是否有效?淘寶應否繼續履約?賣家和淘寶誰應為適格被告?這些都成為爭議的焦點。

  解決糾紛 現行規則不給力

  與會者普遍認為,網絡交易糾紛引發的民商事訴訟案件,明顯區別於實體經濟糾紛引發的案件,實體經濟的法律法規在解決網絡交易糾紛中遇到了不小的障礙。

  訴訟週期長。朝陽區法院受理的案件原告多居北京,而被告大多位於南方省份。很多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由其住所地、網站經營地、發貨地等地法院審理,交易雙方對管轄權的爭議導致案件審理時間偏長。“實體經濟糾紛案件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大多數3個月內審結,而網絡交易糾紛一審審理時間往往需一年或更長時間。”

  訴訟成本高。多數賣家在網上不提供真實姓名,消費者起訴前要花大量精力查找被告真實身份。如果到賣家所在的外地法院參加訴訟,買家的差旅費又大大增加。訴前對網頁等數據電文證據的取證需要支出不菲的公證費,取證費用高同樣“嚇退”不少原告。

  解決滯後。和其他民事糾紛中訴訟一方可以通過訴前保全措施及時凍結賬戶、查封財産不同,網絡交易瞬間即時發生和完成,交易資金瞬間流轉到多個賬戶,比如網購中的釣魚網站在劃扣消費者賬戶資金後,即使消費者立即發現,資金也已經不知去向。

  另外,交易涉及主體多,法律責任意見不一。程屹介紹,網絡交易涉及主體較多,各主體責任範圍界限是什麼,一直存有爭議。如淘寶網在交易中是何種身份?承擔何種責任?意見不同。從全世界範圍看,針對網絡交易的很多問題也都沒有統一看法。比如美國著名的eBay網站就接到過完全不同的判決:2008年7月紐約一法庭審理eBay銷售假貨一案,認為eBay無須對商標侵權承擔責任;2010年6月巴黎高等商業法庭則判決,eBay因有賣家銷售假貨對LV集團賠償3860萬歐元。

  北京律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表示,現行的法律法規解決網絡交易雖有效,但在操作層面上很難給力,有必要修訂或新制訂更有效的監管規則和法律法規,要用發展的眼光去建規立制。

  關於未來規則的一些設想

  徐悅告訴記者,雖然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及2011年商務部發佈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範》在促進電子商務與網購健康和諧發展、對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經營活動進行規範和引導以及保護廣大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但這些規定偏重於從行政管理角度出發,尚不能完全解決網絡交易中的全部問題。”

  朝陽區法院的審判實踐表明,網絡交易案件中的證據主要是數據電文,電子數據證據如何提交?如何驗證真偽?如何保存?由於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期待有關部門儘快研究網購法律問題,並在立法上作出統一規定。

  程屹認為,應當確認服務器上的數據電文是該證據的原始形式,下載保存到本地電腦的是原始證據的複製形式,前者證明力高於後者,服務器的管理者是案外人的,應當認定服務器上的數據電文的真實性。

  關於未來規則,與會者還提出如下設想:提高平臺經營者技術管理能力,建立以保護消費者為立場的交易規則;網站必須把防範網絡技術犯罪、反網絡攻擊放在首位,制定完善的管理措施;建立“賣家實名制”,防止不誠信經營者鑽非實名經營的空子;建立“誠信者勝出、違約者退出”的交易規則,讓不誠信者為其行為付出代價。

  “商務部門目前正在研究網絡經營有關制度。”商務部電子商務司調研員白海龍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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