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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民調解協議經確認等同於法院裁判文書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0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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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二】人民調解被稱為最方便、快捷、經濟的解決糾紛方式,再去法院進行司法確認,當事人要承擔多大的時間和費用成本?

  依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案件時的審查期限不超過3天。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並做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孫軍工提醒為了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確認工作,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及時提交有關材料。

  孫軍工: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産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絡方式。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依據規定,當事人應當到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法院或者法庭申請司法確認,不用支付費用。

  蔣惠嶺:民調是民間調解活動,是不收費的,到了法院之後鼓勵當事人更多地使用訴訟外比較便捷、經濟的糾紛解決機制這種大的背景之下,我們規定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