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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快遞包裹內部物品丟失 發微博曝光獲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03: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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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微博上曝光你!

  最近,長春網友“固執的若警官”因為快遞物品丟失事件,他連續17天發微博抗議,終於得到中通快遞的全額賠償。隨著淘寶等電子商務的普及,我們的生活越來越離不開快遞,然而由於快遞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類似的郵寄糾紛頻繁發生。揚子晚報記者從南京鼓樓區法院了解到,早在四年前,南京就有過判決丟件快遞公司照價賠償的案例。

  價值近三千的包寄丟了

  網友微博叫板中通快遞

  吉林網友“固執的若警官”發微博稱,今年3月26日,家人從西藏拉薩往吉林長春給他發了一份快遞包裹,裏面裝了一隻水杯,一雙鞋和一個揹包,5天后包裹到達的時候,水杯和鞋還在,揹包卻沒了。包裹上有明顯的破漏痕跡,“固執的若警官”據此認定,自己這個價值2880元的揹包被人偷了。

  最初交涉時,中通快遞拉薩分公司只同意按照《郵政法》賠償三倍郵費,算下來大約在500元左右。“固執的若警官”認為這是霸王條款,堅決不同意。交涉無果後,他選擇了發微博維權,引來大批網友和媒體圍觀。4月6日,中通快遞迫於壓力公開表示了歉意,並承諾儘快就賠償標準給出新的答覆。昨天,好消息終於傳來,“固執的若警官”向揚子晚報記者證實,中通快遞已按照丟失揹包的實際價值賠償了他的全部損失。

  依靠網絡獲得的勝利讓“固執的若警官”感慨良多,“本該是由法律法規加以規範、政府職能部門予以解決的事情,卻要靠網絡和媒體去解決,這不是一種悲哀嗎?”

  國家郵政局權威表態:

  快遞單方約定最高賠償額不符合規定

  遭遇過快遞丟件的消費者多半經歷過這樣的曲折維權。首先,很多民營快遞企業在快件丟失後,往往會用《郵政法》中的規定對消費者作出解釋。也就是説,只有在寄遞時進行保價,快遞丟失或者全部損毀後才可以按照保價額賠償;如果沒有保價,實際損失再高,最高賠償額也不能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

  如果消費者提出質疑——因為民營快遞企業並不屬於《郵政法》相關條文中所指的範疇,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快遞管理處負責人日前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證實了這一點,民營快遞公司還會拿快遞詳情單上的格式合同做擋箭牌。快遞詳情單的背面,一般會有一份快遞企業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比如規定“快遞公司只承擔快遞費用5倍以內的賠償責任”。如果事先未選擇保價,發生丟件、短缺等意外後,快遞公司往往援引此條拒絕“照價賠償”。

  對此,國家郵政局通過《中國之聲》權威表態,快遞企業單方面對於最高賠償限額的預先規定並不合規,即使約定賠償限額,也應事先與消費者商定。

  根據《郵政法》第45條第二款,郵政普遍服務以外的郵件損失賠償適用於有關的民事法律規定,這意味著,未報價遭遇快件損失,消費者有權按照民事法律規定主張“照價賠償”。

  南京曾有判例

  快遞公司丟件“照價賠付”

  記者從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早在四年前,南京就有過判決丟件快遞公司照價賠償的案例。

  2008年6月,市民王先生花110元郵費,通過快遞公司向客戶郵寄一批價值2萬餘元的貨物,未選擇保價服務。數天后,客戶未收到貨。王先生起訴到鼓樓法院,請求判令快遞公司賠償丟失貨物的損失2萬餘元。

  快遞公司承認王先生的快件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滅失,但辯稱其未對郵件內容進行查驗,不清楚其中是否為上述貨物,更不清楚貨物的具體價值。即便滅失貨物價值2萬餘元,由於王先生未進行保價,其也只同意按照《郵政法》或快件詳情單上的格式合同進行償付。在王先生填寫的快件詳情單的背面,確實有一條“賠償標準”條款: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快遞公司在不超過運費5倍的限額內進行賠償。快遞公司認為,王先生既然在運單上簽了字,就視為認可背面的條款。

  “我填寫運單時快遞員並沒有提醒我看背面的條款。”王先生以快遞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為由,拒絕認可格式條款的效力。

  2009年初,鼓樓法院以快遞須知中有關保價的規定屬無效的格式條款為由,一審判決快遞公司按照遺失物品的實際價值向王先生支付賠償款。

  還有一個判例

  寫錯地點寄丟了不賠

  是否寄丟東西,都能得到賠償?並非如此。玄武法院去年審結的一起案件顯示,因寄件人的過失造成的丟件損失,投遞單位不承擔責任。

  2009年12月,周先生從英國郵寄包裹給國內的母親,投遞地址為本市某某路196號。時隔多日,由於一直收不到包裹,周先生的母親孫女士找到負責投遞的南京郵政局交涉。郵政局查詢“交寄收據”後回復:郵件已投妥,由收發室值班門衛簽收。“收發室?我家沒有收發室啊!”孫女士看了“交寄收據”才知道,原來兒子將自家門牌號寫錯了。自家門牌號是某某路186號,兒子寫成了某某路196號。儘管包裹上有孫女士的名字和手機號,但因為196號是一家事業單位,郵遞員便按照慣例讓值班室簽收了,沒有電話聯絡孫女士。孫女士找到196號單位,卻發現簽收包裹的門衛已經離職。包裹無從尋找。

  周先生認為南京郵政局未盡到投遞義務,存在過錯,應當賠償其損失。幾次交涉無果後,他起訴到玄武法院,索賠8300余元,其中5000元為包裹內物品的對價,3300余元為律師費等其他損失。

  南京郵政局辯稱,根據《郵政法》及相關規定,郵件投遞應按地址投遞,如果收件地址是單位,只要投遞到收發室或代收人就視為履行了投遞義務,其已按包裹的地址進行投遞,已經完成合同義務。收件人未收到包裹,完全是寄件人寫錯地址所致。

  玄武法院審理後認為,南京郵政局的投遞行為符合《郵政法》及相關規定,原告周先生無證據證明南京郵政局未盡到投遞義務。據此,駁回了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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