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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連華:中國汽車維權難的現象將逐步改觀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0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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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往年相比,今年的“315”維權日多了一抹燦爛的陽光。即將出臺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及《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讓多年來飽受維權之苦的中國消費者看到了一絲曙光。誠然,業內對兩者的內容依然存在不少非議,對其執行難度也不乏擔憂。但從歷史角度來看,無論是汽車召回管理條例還是汽車三包規定,都強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加強了對廠商産品質量的監管和懲處力度,如果今年兩部法案順利頒布,堪稱中國汽車工業發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以《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為例,它由部門規章上升為國務院法規,明確了缺陷汽車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關各方責任、程序等,讓未來的汽車召回更加有法可依,也讓消費者在維權時不再擔憂投訴無門。

  該條例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責令召回”的強制性,規定汽車生産經營者確認産品存在缺陷,應立即召回,拒不召回的,將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生産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生産者應當建立並保存有關汽車産品和汽車産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産品、車主信息記錄的,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相反,現行召回規定卻是,對於汽車企業和經營者不履行召回義務,主管部門最多對其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處罰金額最高僅有3萬元。

  此外,條例拓寬了召回舉報範圍,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召回的定義範圍被拓展為修理、更換、退貨、補充標誌等。對於汽車的重要部件輪胎,條例也規定,汽車産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産品的生産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産者負責召回。

  與召回條例一樣,《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也強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首先,“汽車三包”有效期由第一稿中的兩年或4萬公里調整為兩年或5萬公里;其次,針對第一稿中發動機、變速器、轉向系統等主要總成和系統的質量擔保期不應低於3年或者6萬公里的規定,第二稿提出了汽車“包修期”的概念,規定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萬公里。在“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産品出現質量問題,即使不是主要總成和系統的問題,消費者也可以獲得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第二次意見稿還擬規定:家用汽車産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天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出現因産品質量問題而産生的車身開裂、制動系統失效、轉向系統失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銷售商應負責免費退貨。在有關爭議處理方面,質檢總局還準備組建“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專家庫,並在解決爭議中引入質量仲裁檢驗等。

  這是中國消費者期盼已久的福音。“消費者維權的途徑很少,維權道路異常坎坷,退換有質量缺陷的汽車被看做比登天還難。”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有形市場分會會長蘇暉總結,國內車主在維權道路上有4道坎兒:一是舉證難;二是汽車廠商、經銷商、質量監管部門之間互相推諉;三是無處申訴;四是汽車行業的多頭管理。多數消費者邁不過這4道坎,只能不了了之,或者砸車,用牛馬拉車來泄憤。一份數據也説明了這個問題:2011年,我國共實施缺陷汽車召回85起,召回缺陷汽車182.75萬輛。而同中國市場汽車保有量接近的美國卻召回汽車130次,涉及車輛390萬輛。中國消費者遠沒有享受到世界汽車大國應有的待遇。

  不少人士認為,召回條例和三包規定意見稿的內容仍然有不少地方值得商榷。還有人預計,即使今年順利實施三包規定和召回條例,消費者依然會面臨舉證難、鑒定難、索賠難、維權成本高、廠商責權不清等問題,消費者維權難的現狀很難改變。然而與以前相比,兩個法案的即將出臺卻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它標誌著汽車維權法律環境日趨完善,消費者將有更多的途徑和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中國汽車維權難的現象將逐步改觀。

  中國汽車市場為全球汽車品牌貢獻了鉅額利潤,其開放程度早已與國際接軌。但國內汽車消費者享受的待遇卻與國際標準相距甚遠。希望三包規定和召回條例早日出臺,將原本屬於消費者的權利還給他們。同時,面對消費者日益洶湧的維權潮,汽車廠商不應該有抵觸情緒,積極主動地與消費者溝通,坦誠相待,實現雙方的和諧共贏會更好。(馬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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