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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媒體互動會舉行 分歧仍在繼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2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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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草案)3月底一經推出,便被音樂人視為一部“惡法”。早前,在由宋柯發起的唱工委大會上,音樂人們聲稱退出音著協,要求修改46、48條,刪除60、70條。昨日,國家版權局在京召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就《著作權法》草案中引起爭議的條款進行解讀,但另一位與會嘉賓宋柯認為,他的解讀過於片面,兩人無法達成共識。王自強強調草案還有修改可能;宋柯則透露,為擺脫音著協的壟斷,接下來將申請成立新的版權集管組織。

  王自強司長解讀草案

  這次討論集中的仍舊是46、48、60、70條規定。如,第46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這一説法引起音樂人的異議。

  王自強説,“這次有兩個變化,一個變化是把‘作者聲明’取消了,二是增加了三個月的。對首錄的,別家公司在三個月以後才能用。”為什麼是三個月?王自強解釋稱,日本、韓國以及中國台灣等規定都是三年,但日本以及中國台灣的規定是被強勢著作權人給左右了,時間越長越容易導致大的音樂公司壟斷,“這一家越滾越大,小公司越滾越低”。為了避免這一現象,選擇以三個月作為期限。

  針對60、70條提出的由集管組織代理版權權,王自強表示,如果作者的某些權利不被代理,會産生市場亂象。他稱:“集體管理是在著作權人的某些權利難以行使或者説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必須有一個組織來維權。著作權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在廣義範圍內被眾多的經營性市場主體在使用,但不能知道誰在使用,也不能控制,也不能因為被使用而獲利。”

  宋柯提出自己意見

  唱工委代表宋柯也現身互動會參與討論,宋柯説:“我聽出來,對這幾條您覺得還是挺滿意的,因為利於傳播者和使用者,但是我首先要説的是,目前權利人是處在最惡劣的環境,我們不能否認這一點,這是為什麼我上次在研討會上就説了。我當時説得非常清楚,為什麼這個法出來以後,以前侵權的網站都跳出來反對,音樂人、作家這些權利人也跳出來反對,我覺得,不是大家沒有道理,我們天天在研讀相關的東西,包括國外、集體管理組織等等。這次修訂的草案,我認為還是沒太考慮所有權利人,我指的是所有權利人,不是光唱片公司的利益。”

  同時,宋柯認為,新法讓音樂人和小公司死得更快,“目前,作曲家真正的收入來自於第一次首錄高額預付金,預付版稅,如果這次是這樣規定的話,我估計沒有唱片公司或者歌手願意給作者付一次性高額首錄權,因為沒有保護。而如果以後都過三個月收這些錢,那這些作者都要死。我做這行,我真正起家是因為朴樹,朴樹沒有被幾大公司壟斷,但是現在,如果三個月朴樹所有的歌沒通過我同意而被翻唱,我這個小公司就死掉了,所以我覺得,新的46條完全沒有考慮一些行業規律”。至於60、70條,他認為過於傾向於集體管理組織,但目前都是版權局下屬單位,宋柯希望有第三家監管組織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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