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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強:集體管理組織必須透明公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1: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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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5日訊(記者 成琪)25日上午,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在京召開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副司長高思、音樂人宋柯出席了本次媒體互動會。會上,王自強司長首先闡述了新聞出版總署不是立法機構,也不是任何一方利益的代表著,而是不同利益的協調者。王自強與在場的媒體講述修訂草案的出臺過程。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現場 郝洪波/攝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 郝洪波/攝

音樂人宋柯 郝洪波/攝

  會上,大家對此次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中第60、70條爭論比較大,王自強表示,集體管理組織是權利人自治維權的組織,現在集體管理制度不規範,但是不能因為集體管理組織存在問題而廢除,而應該完善。如果作者某些權利不被代理,我們國家將成為無音樂社會,著作權人得不到保障,著作權人在某些權利不能行使的情況下,不能維權,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大多數經營企業使用,控制不了市場主體使用,不能在使用中獲利。王自強指出,集體管理組織是社團管理,新聞出版總署對其有監管權。唱工委代表宋柯表示,60條和70條的規定過於傾向於集體管理組織,容易造成管理組織的壟斷。對此,王自強表示,集體管理組織必須遵循高度透明、公開的原則,否則就是不對的。

  ■相關資料

  《草案》第六十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並能在全國範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

  《草案》第七十條 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並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文化名人訪獨家視頻訪談: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解讀《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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