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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有關人士解讀著作權法修訂草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2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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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4月25日電(記者璩靜)國家版權局25日在京召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就著作權法修訂草案中數條引起爭議的條款進行詳細解讀。

  版權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體代言人

  互動會上,王自強首先強調了國家版權局“不是立法機構”,只是“部分承擔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草案的初步工作”。此外,他表示,國家版權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體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權法律關係中不同利益者的協調者和平衡者”。

  王自強多次強調,“草案向社會公佈,就是要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反對意見。要感謝那些對著作權法修訂提出意見的組織和個人,我們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要為完善這部法律,什麼意見、表達方式都接受。”

  版權局和集體管理組織無直接人事聯絡

  對於草案會讓權利向集體管理組織傾斜形成“公權壟斷”的質疑。王自強解釋,國家版權局和集體管理組織並無直接人事聯絡。“版權局和五個集體管理組織,是監管和審批關係,這個關係在世界各國都存在。兩者之間其中不存在直接的人事關係。只有部分退休員工在集體管理組織工作,但只是因為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權代表,這種現象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存在的。”

  針對音樂人對集體管理組織的意見,王自強表示,集體管理組織應該是著作權人的家園,但現在著作權人卻成為了集體管理組織的異己。他認為,應該把制度層面與執行當成兩個層面來看,一個是制度本身的問題,二是組織執行過程中的不規範。不能因為執行的問題,就放棄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

  “原作者聲明不能使用”的規定不符合國際慣例

  對草案中爭議較大的46、48、60、70條,王自強都進行了詳細解讀。他強調這些修改都依據了國際慣例,參考了美、德、日、韓等國和港臺等地區相關法規。

  針對46條在原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取消了“原作者可聲明不得使用”的規定,王自強表示,“包括美國、德國、日本、南非等都沒有這一條,大家可以去查閱,因為一旦有了這一條,就不叫法定許可了。”而為什麼教材、報刊轉載的規定中保留了這一條呢?他表示因為這些行動的第二使用人,使用的東西跟原件是完全一樣的。但錄音不一樣,錄音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再創作,它的演唱者、錄音者、配曲者都是不同的,出來的東西跟第一個錄音肯定不一樣。

  為什麼規定時間是三個月?王自強説,日本、韓國和台灣地區等規定都是三年,而時間越長越容易導致大的音樂公司壟斷:“這一家越滾越大,小公司越滾越低。所以為什麼會有四大唱片?”為了避免這一現象,選擇了以三個月作為期限。

  69條並非庇護網絡盜版

  草案69條規定,技術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此規定被認為是對互聯網盜版的“庇護”。王自強解釋稱:“這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方的一般規定,也就是"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原則。對此不僅美國有如此規定,歐盟也規定了。我們的規定比它嚴格,只適用於"單純提供技術"的服務提供商,只要服務商有主觀因素,就不適用於69條。”

  為什麼不能啟用新的技術,將網站自行審查上傳內容變為可行,從而更好地保護版權?王自強表示,審查從目前的技術水平來説,還無法達到。

  宋柯參與討論:“很高興有機會發出自己的聲音”

  麥田音樂製作公司創始人宋柯出席了互動會參與討論。他認為,該草案參考了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條文,但忽視了中國目前版權狀況相對惡劣這個事實。“為什麼音樂人跳出來反對,並不是讀不懂法律在誤讀,我們現在都快成法律專家了,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情況、集體管理組織我們都在研究,相對來説,這次修訂草案還是沒有考慮到所有權利人。”

  對於王自強援引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和實例,宋柯意見鮮明:“我不同意您説的,創意行業是很難壟斷的。唱片公司需要對版權的壟斷才能獲得成長空間,我做這一行真正起家是因為朴樹。如果當時三個月後,朴樹所有的歌,比如説有一家公司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弄走了,我就死掉了。”

  宋柯舉例説,翻唱國外歌手的歌曲比翻唱國內歌曲繁瑣得多:“去年,我們翻唱一首LadyGaga的歌,除了各方面版權都要兼顧,就連我們翻譯的中文歌詞都得給對方審,一首歌下來得花三個月。”但宋柯最後也表示,“這次草案的修訂體現出法治建設的巨大進步,我們很高興能有機會發出自己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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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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