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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4月25日召開“著作權法修改媒體互動會”,就草案相關熱點問題與媒體交流,對相關條款進行解釋。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表示,在實踐中,絕大多數使用者沒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嚴格相關措施。
草案第46條提出,“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這一説法引起音像界異議。25日的媒體交流會上,王自強針對這個問題首先介紹了現行著作權法的第23、33、40、43、44條規定:“過去這5條規定要求在特殊情況下可不經作者許可使用,但要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報酬,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證傳播的便捷性。”
王自強説,修改草案第46條雖然是對著作權人的限制,但基本底線是要讓著作權人獲得正當的報酬。在實踐中,絕大多數使用者沒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嚴格相關措施。修改草案第48條提高了法定許可的門檻,改善過去法定許可變成變相剝奪著作權人的不合理現象。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