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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音著協公佈最新修法意見:音著協建議取消部分爭議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09: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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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關注正在面向公眾徵求意見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自3月31日公佈以來,一直倍受社會關注。近日,作為著作權人集體管理組織的音著協公佈了對著作權法修改的最新意見。

  在音著協的官方網站,我們可以看到音著協發佈的最新修法意見:表示建議刪除備受爭議的46條和48條。根據這兩條的規定,使用人在錄音製品首次出版三個月後,就可在向相關部門備案、表明作者出處、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後,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製作錄音製品。為什麼音著協提議刪除這兩項條款。刪除了這兩項條款後,意味著音樂製品的翻錄權等將作為專有權交回到著作權人手中。而是否對自己的作品擁有支配權一直是廣大音樂人在這一法案修改過程中關注的焦點。

  劉歡:我覺得從這個獲酬權來解釋所有的這些行為是讓我們完全不能接受的,像我們剛才講的這樣,給他錢,你就回家偷著樂去吧,哪怕是在公廁裏播放。

  歌手 汪峰:我想比一切問題都更重要,在我心目中排第一位是尊重,你知道尊重的問題是超越金錢利益和…我們先不談利益,我認為更重要是尊重。

  據悉在本週,國家版權局將就著作權法修改的相關問題舉行媒體見面會,屆時我們也將繼續關注著作權法修改的相關進展。

  中國音樂文學會在廣州開幕 著作權人集體發表維權聲明

  中國音樂文學學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20日在廣東梅州開幕。會議一致通過了由廣東省流行音樂協會主席陳小奇起草、以中國音樂文學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名義發佈的《保護著作權人權益應是著作權法的立法之本》的聲明(公開信)。

  聲明提到,“《著作權法》主要是調整著作權人與音像、網絡使用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其目的應該是首先保護著作權的根本利益,以此推動創作繁榮。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在諸如第46、48、60和70條中,著作權人的私權利被公權利化了,其創作的作品被輕易地、合法地轉化為了公共財産。修改草案重點表現了對集體管理權限的放大,但在實踐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爭議不斷,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管理協會等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我們認為,應該引入版權代理、版權仲介等機制,方便著作權人授權,也包括使用者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集體管理機構應該為非贏利性機構而非商業性機構。”

  唱工委要求刪除草案第70條 否則集體退出音著協

  4月11日,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本版簡稱唱工委)與中國音協流行音樂學會就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在北京舉行媒體通氣會,宋柯、谷建芬 、小柯、張亞東等眾多音樂人及數十家唱片公司代表出席 ,眾人就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多項條款集體發表意見。音樂人周亞平直呼“如果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70條不刪除,我們唱工委將集體從音著協退會”。

  通氣會上唱工委代表主要針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中的無視著作權人權益,第48、60、70條中的強制集體管理和第69條中的縱容互聯網侵權三方面的條款提出分析和建議。對《草案》第46、48、56、59、69、72條提出了修改意見,而對第60、70條則要求直接刪除。

  國家版權局歡迎反對意見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社會各界可以在4月30日之前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前天,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在出席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召開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討論會時表示,草案公開徵求修改建議,就是為聽取各方意見,特別是反對意見。他稱,不同群體的意見應有適當的交流、反饋渠道。唱工委昨天也表示,將在會後把建議遞交相關部門。

  相關資料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稱,“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草案第70條中提到,“使用者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後,如權利人提起訴訟,使用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並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業界認為,這一條一旦實施,音樂著作人的權利將被架空。(文字據南方日報、北京晨報)

       編輯:王青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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