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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工委與流行音樂學會就《著作權法》聯合發聲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0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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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發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之後,引起了整個音樂産業的巨大震蕩,昨天下午,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和中國音樂家協會流行音樂學會共同舉行記者通氣會,聯合發表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16、46、48、56、59、60、69、70、72條等有關條款的9條修改意見。除了此前引起廣泛爭議的第46條和第48條,修改意見還提出,希望將第60、70條整條刪除。谷建芬、小柯、宋柯、劉歡等超過40名音樂界代表出席了此次會議。

  46條48條得修改

  通氣會上表示肯定這次的修法有進步的地方,也感謝國家相關部門對著作權法的推進。但裏面有一些很不恰當的地方,會對音樂版權産業造成很大的影響。修改意見認為,應將46條中“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中的3個月改為3年,並增加: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唱工委和流行音樂協會的發言人、唱工委副理事長周亞平指出,唱片公司為新歌投入了大量製作、宣傳費用,一首歌曲從推出到走紅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3個月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推廣人對音樂作品的收益期最起碼也要持續3年以上。而46條將使得唱片公司不再肯拿出錢去推廣某位藝人、某個作品,音樂傳播市場將會迅速萎縮。

  60條70條整條刪

  修改意見中指出,應當將《草案》第60條和第70條全部刪除,在第59條中補充“允許每個行業成立不少於三家以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集管組織的設立上引入競爭機制。

  《草案》第70條中提到,“使用者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後,如權利人提起訴訟,使用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並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唱工委副理事長周亞平指出,“這是最厲害的一顆深水炸彈,我們要求這一條必須刪除,沒得商量,否則我們所有唱片公司和音樂人集體退會(音著協)。”周亞平表示,對於維權,集體管理組織存在是必須的,但中國針對維護音樂人利益的,僅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一家集體管理組織存在不夠合理。而這一組織在多年的管理中,曾被多次詬病。

  針對第69條“互聯網的避風港原則”,業界也呼籲應增加對互聯網運營商刪除受侵權作品時間的限制、明確互聯網平臺何為“應該知道”的界限。

  需要尊重和資金

  對於此前“《草案》46條、48條是為了防止唱片公司的壟斷”的説法,通氣會上透露的數據稱,被網絡盜版音樂打擊得嚴重萎縮的音樂內容産業,依靠每年不到8億的産值,支撐著超過300億的無線市場和網絡音樂市場,支撐著超過上千億的卡拉OK市場,音樂權利人得到的版權收益不足整個音樂産業的2%,強勢渠道傳播方佔音樂市場份額的98%。

  中音協流行音樂學會副主席、著名歌手劉歡表示很擔憂:“現在網上有各種詞彙去形容這個草案,一點都不過分,對音樂圈而言就是滅頂之災。對創作者的積極性是徹底抹殺,創作者嘔心瀝血創作的作品,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一定活下去的資金,這是音樂人應該光榮地擁有的,而不是像現在,被無情地剝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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