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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壇大腕昨在京齊“維權”(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2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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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壇大佬劉歡和宋柯積極出謀劃策

  晚報記者 韓壘 報道

  連日來在音樂界引起廣泛討論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昨日在北京被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和中國音樂家協會流行音樂學會進一步解讀。除了之前備受指責的46條外,昨天兩大組織的關注焦點集中在著作權究竟是“私權”還是“公權”的討論上。劉歡、谷建芬、宋柯、小柯等內地歌壇響噹噹的人物悉數到場,對長期以來著作權益被忽視提出想法。

  “一首歌很難唱3個月就紅”

  此次草案公佈後,引起業界反彈最大的是第46條、第48條,其中第46條中關於“三個月”使用期限的約定,成為眾矢之的。昨天的會議上,音樂人首度明確呼籲,應將“三個月”改為“三年”,並在後面增加“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唱工委副理事長、鳥人文化總經理周亞平指出,以目前歌壇現狀而言,一首歌要想3個月就紅起來,比較少見。如果唱片公司花了錢製作、推廣某位藝人的某首作品,但在尚未盈利的情況下就被其他音樂人使用的話,那麼將使得整個行業分崩瓦解。而改成三年,是符合目前歌壇情況的。

  除此以外,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曾經被音樂人寄予厚望,可以在互聯網使用上做出明確約定,維護業界的利益。然而草案事實上卻被音樂人認為 “完全傾向於互聯網”,令原本就弱小的音樂産業雪上加霜。因此,此次提出的修改意見中,音樂人主張互聯網公司應對其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並在48小時之內做出反應,或是向權利人事先購買版權使用。

  擊中樂壇利益分配要害

  昨日會議的一大關注焦點在於誰應該代表權利人收取版權費用,而這一話題也直接擊中了樂壇利益分配機制中的要害。

  周亞平表示,著作權首先應該是一種“私權”,就維權而言,集體管理組織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而在中國代表音樂人維權的管理組織有音樂著作權協會和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然而事實上近年來音樂人與兩家協會之間的關繫緊張,目前兩家協會的註冊會員也呈減少之勢。因此對於此次在修改草案中提及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替音樂人個人收取版權費,甚至個體權利人提出維權訴訟時將無法獲得賠償,音樂人直指這是用壟斷式的公權代替了私權。而對於音著協和音集協能否替音樂人把好關,音樂人似乎也並不看好。谷建芬表示:“我曾經問音著協查過清單,但對不上賬,最後不了了之。音著協剛成立的時候,就是100塊管理費,再扣除稅,剩下就是你的錢。現在呢?有音樂人曾表示,有一次廠商告訴他,(就他提供的音樂作品)給了10萬(版權費),但最後他和詞曲作者只拿到了各1萬塊。(音著協的這筆帳)我查過,但沒結果。 ”

  正因為在音樂人看來音著協長期不作為,因此此次修改草案中規定版權權利人是集體管理組織而非個人,才會引發如此大的爭議。昨天的會議上就提出了成立三家以上的集體管理組織、避免少數組織壟斷式經營的建議。對於業界的彈劾之聲,音著協選擇了沉默。有媒體昨天與相關人士溝通,得到的回應是,現在只是選擇聽,不會表達意見,4月底正式的修改法案會在網站上公佈並通過訪談等方式進行解讀。

  作者:韓壘來源新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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