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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局官員談“避風港原則”:規定比歐美嚴格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2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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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4月25日電(記者 張中江) 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25日表示,在涉及“避風港原則”的方面,《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的規定比美國和歐盟都要嚴格。

  國家版權局25日舉行“著作權法修改媒體互動會”,王自強就外界關注的修法焦點問題進行了解釋。

  3月31日對外公佈徵求意見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其中的第六十九條頗具爭議。依照該條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結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

  有人認為,這是放大了“避風港原則”,甚至可以認為是鼓勵網絡盜版侵權。

  王自強當天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説,第六十九條規定了三個條款,第一個條款講的是技術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第二個條款講的是通知與反通知,第三個條款講的是明知和應知承擔的責任。

  這是一個常識的問題,是世界各國關於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的一般規定,也就是“避風港規定”。這個規定內涵的原則,是“過錯原則”。

  王自強説,在這方面,草案的規定比美國和歐盟都嚴格。此次強調了“單純提供技術”這一點。如果不是單純提供技術,只要有主觀因素,就不適用於第六十九條。

  他從技術角度分析説,在“避風港原則”裏規定審查義務,不具備實踐的操作性。但是“不承擔審查義務”,也不意味著可以肆無忌憚想怎麼幹就怎麼幹。

  對於社會上的一些不同意見,王自強認為,可悲的是很多法學家從字面上去解讀,沒有回到制度背後的規律和本源。所以對一個世界各國通用的基本規則、常識性問題提出了如此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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