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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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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注:本文原載于中國新聞網,時間為2012年03月31日,為方便讀者查閱,現轉載於此。

    中新網3月31日電 國家版權局31日發出通知,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草案文本和關於草案的簡要説明。通知同時公佈了社會公眾提出意見的途徑和方式。

    通知中稱,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家版權局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為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現向社會公開草案文本和關於草案的簡要説明,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社會公眾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按照通知提供的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修改草案)

    (國家版權局 2012年3月)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著作權...............................................  6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6

    第二節 著作權的歸屬.........................................  8

    第三節 著作權的保護期.......................................  11

    第三章 相關權...............................................  12

    第一節 出版者...............................................  12

    第二節 表演者...............................................  13

    第三節 錄音製作者...........................................  14

    第四節 廣播電臺、電視臺.....................................  15

    第四章 權利的限制...........................................  15

    第五章 權利的行使...........................................  19

    第一節 著作權和相關權合同...................................  19

    第二節 著作權集體管理.......................................  21

    第六章 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  23

    第七章 權利的保護...........................................  24

    第八章 附則.................................................  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傳播者的相關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科學和經濟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受本法保護。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版式設計、表演、錄音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版式設計、表演、錄音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根據其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追續權、實用藝術作品、版式設計、本法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權利,根據其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適用對等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種類: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説、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錶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説、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錶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説唱為主要形式錶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實用藝術作品,是指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

    (十)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錶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一)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二)視聽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借助技術設備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三)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産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説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四)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十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産生,無需履行任何手續。

    第四條 本法所稱的相關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或者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相關權自使用版式設計的圖書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發生、錄音製品首次製作和廣播電視節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動産生,無需履行任何手續。

    第五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相關權人行使相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國家對作品的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著作權人和相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專門登記機構進行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登記文書是登記事項屬實的初步證明。

    登記應當繳納費用,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確定。

    著作權和相關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著作權保護及于表達,不延及思想、過程、原理、數學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條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和相關權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和相關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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