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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改案將結束徵求公眾意見 版權局回應爭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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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4月25日電  (記者張賀)國家版權局今天召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媒體互動會。國家版權局政策法規司司長王自強介紹,自《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以來,國家版權局收到書面意見400多件,微博上更有超過100萬條意見。其中,意見最集中、最激烈的是草案的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條,分別涉及著作權的法定許可、網絡傳播和集體管理,王自強就這5條的制定背景和立法本意作了解釋和説明。

  草案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涉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引起的爭議最大。王自強説,這兩條的立法考慮,首先是最大限度保護最廣大著作權人難以行使的權利,其次是讓市場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權利許可,保護著作權人基本權利、鼓勵作品合法傳播、滿足公眾精神文化需求,實現著作權人和作品傳播者雙贏的目的。對於當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和集體管理組織存在不規範的現象,王自強認為這是制度執行層面的問題,不應和制度制定層面的問題混為一談。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與組織,應立足於完善,而不應廢棄。

  對於有輿論指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涉嫌行政壟斷”、“私權公權化”,王自強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是國家版權局的下屬單位,而是權利人自主維權的社會團體。“希望集體管理組織公開透明,加強自律,去取信于自己的主人,也就是著作權人。”

  在法定許可期限方面,不少音樂人認為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的“3個月”太短,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將會嚴重打擊音樂原創的積極性。據介紹,“法定許可”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不經作者同意可以使用其作品,但應支付報酬。對此,王自強認為,與現行《著作權法》及其他國家的相關法規相比,草案規定更加嚴格。在法定許可無法取消的情況下,只能提高法定許可門檻,保證著作權人獲得報酬,使不負責任的使用者受到制裁。

  業內人士還指出,某些提供互聯網搜索業務的運營商頻頻以避風港原則作為其使用盜版的“合法藉口”,等於“變相鼓勵網絡盜版”。王自強則認為,避風港原則是世界通行的。要技術服務商承擔內容的審查責任,不具備可操作性。而且,草案比歐盟的規定還要嚴格,涉及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將必須承擔責任。 

  版權局的説明並未獲得出席媒體互動會的音樂人認同。中國音像協會下屬唱片工作委員會常務副理事長宋柯認為,草案部分條款沒有考慮到音樂産業的運作規律,且忽視了中國目前版權狀況相對惡劣這個事實。據稱,國外制定法定許可是為了打破大唱片公司的壟斷,但國內唱片公司連生存都很困難,根本談不上壟斷。而對於“避風港原則”,宋柯擔心在司法實踐中,相關規定會淪為網絡技術服務商逃避侵權盜版責任的擋箭牌。他認為,法律應該更保護權利人而非把重點放在平衡各方利益上,針對草案擴大了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他建議增加集體管理組織的數量,通過競爭提高服務水平。

  4月30日,《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將停止向公眾徵求意見。王自強今天沒有明確表示,相關法律條文是否會修改及如何修改。

  鏈結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並能在全國範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七十條: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並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避風港原則: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的網絡服務商,若被告知侵犯著作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網絡服務商不承擔侵權責任。

  五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

熱詞:

  • 著作權法修改案
  • 徵求公眾意見
  • 版權局
  • 回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