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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法定賠償額提高到100萬是重大突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17: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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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出租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實用藝術作品等內容首次寫入法律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社會各界4月30日前均可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國家版權局日前發出通知,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草案文本和關於草案的簡要説明。通知同時公佈了社會公眾提出意見的途徑和方式。

  去年7月13日,國家版權局在京舉行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啟動會議暨專家聘任儀式”,標誌著《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正式啟動。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國家版權局邀請社會各界包括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社會團體、科研院所、産業界、專家學者等近200家單位和個人就《著作權法》修訂工作提出意見。隨後,國家版權局專門委託了著作權領域影響力較大的三家教學科研單位(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産權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知識産權研究中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分別起草《著作權法》修訂專家建議稿。

  此次公佈的修改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條,新增加了不少內容。其中,根據國際公約的基本要求,在現行著作權法中增加了必要內容,如作者的出租權、表演者出租權、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等。一些業界反復呼籲和實踐中迫切需要的,並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初步達成共識的內容,也首次寫入修改草案中,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實用藝術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廣播權的界定、視聽作品歸屬、職務作品歸屬、著作權專有許可和轉讓登記、著作權糾紛行政調解等。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截止期為今年4月30日,在此之前,社會各界均可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經公佈就引起了業界的強烈關注,業界專家認為,新增加的一些內容體現了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的要求。但也有相關專家認為,修改草案還不是很成熟,尚存在著一些顯見的問題,將會引起社會各方面的爭議。

  新聞鏈結

  《著作權法》大事記

  1990年9月7日,《著作權法》由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01年10月27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對1990年《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正。修正後的《著作權法》由原來的六章、五十六條變更為六章、六十條。

  2010年2月26日,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並根據執行世界貿易組織中美知識産權爭端案裁決的現實需要,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並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兩個條款,修正後的《著作權法》共六章、六十一條。

  2011年7月13日,《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在京正式啟動。

  專家觀點

  突破

  法定賠償額提高到100萬元

  借鑒《專利法》的規定,此次公佈的修改草案將法定賠償額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被業界認為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認為,近年來,網絡侵權盜版比較嚴重,尤其是資源分享網站、電子商務網站等侵權獲得的收益很高,如果不及時打擊,容易造成損害擴大。“依照現行法律,法定賠償50萬元,權利人幾乎無法得到賠償,或者通過訴訟獲得的賠償數額很低,根本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更不足以彌補維權成本,也不能撼動侵權盜版企業,不能遏制或打擊侵權盜版的繼續蔓延和擴大。”

  草案還規定,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確定時,參照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張洪波分析説,這也打破了原來的“填平”原則,有點懲罰性賠償的意思。此外,對於兩次以上故意侵權的增加了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張洪波説:"懲罰性’原則的規定,將會對各種侵權盜版違法犯罪行為産生更大的震懾作用,對於規範市場秩序,促進版權作品依法正常流轉和傳播,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亮點

  “追續權”保障藝術家收益

  修改草案的第11條,關於著作權人的財産權利新增了追續權。其中提到,“追續權即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張今舉例説,比如美術作品首次拍賣時,其真正價值也許沒有從價格中得以體現,而更多是作者成名後甚至是去世以後,才不斷增值。

  張今認為,美術作品、作家手稿等往往是在市場中流通後才有增值,但是沒有創作就沒有流通,作者的創作是繁榮文化,促進市場流通的一個源泉,因此其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熱議

  延伸管理讓作者“被代表”?

  在此次公佈的草案中,新引入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集體管理制度,這也是相關人士爭論較多的地方。

  據張今解釋,所謂延伸集體管理,就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把對會員的管理延伸到了非會員,一些非會員作品被使用者使用,但是使用者要找到這些作者有困難。

  張今認為,在作品使用過程中,因為使用者和作者之間信息溝通不暢通,如果完全按照“先授權後使用”並不現實,“延伸管理既促進作品的使用率,也是對權利人的利益保護。”

  但上海天聞律師事務所孫黎卿律師表示,全新增加的這一內容,讓他對集體管理組織權利的擴大有所擔心。還有網友認為,延伸集體管理讓所有作者都被組織強制代表了。

  對此,張洪波認為,延伸集體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要相信集體管理組織會依法運作,不會簡單的大包大攬,不是網絡上個別人擔心的集體管理組織會放開量授權和收錢,不允許作者自己、經紀人、代理人的存在。”

  爭論

  網站無義務審查盜版內容?

  在草案的第68條中提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結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儘管該條款隨後提到,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刪除等義務,如不執行,將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等內容,但有關專家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信息審查義務”的表述,提出了不同意見。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叢立先認為,修改草案強調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為網絡用戶提供的是“存儲、搜索或者鏈結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這裡面以非窮盡式例舉規定了‘單純網絡技術服務’,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説這種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商是無法進行內容審查的,所以免除其義務。”

  但在肯定其積極意義的同時,叢立先認為此款還有不足,應該作如下補正:“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結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未提供作品內容服務,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作品內容審查義務”。他認為,“這樣才能有效防止一些網絡服務提供商以技術服務為幌子,逃避其應該承擔的作品內容審查義務。”

熱詞:

  • 著作權法
  • 作品歸屬
  • 修改草案
  • 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