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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風險傷不起 輿論誤讀需警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08: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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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湯景泰副教授

  (暨南大學輿情研究中心)

  自《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意見以來,其中新增或修改條例不少都引發了熱烈討論甚至質疑。特別是草案第46條:“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由於該條特別提到了音樂製品,並且明確錄音製作者在“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條件下即可使用其作品,結果許多音樂人都對此表示出特別不滿,並且多數討論者都認同某著名音樂人的看法,即“新草案是在變相鼓勵盜版、損害原創者利益。”一時間,《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幾欲陷入人人喊打之境。

  但認真分析該草案具體規定,並結合世界範圍內的立法案例來看,輿論指責並非言之鑿鑿。有網友認為,“修改草案第46條的適用,不能單獨理解,應結合修改草案第48條、50條、59條理解和適用,互相制約。”一些微博上經加V認證的律師也在支持加強保護版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指出《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相關規定“符合一般慣例,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制度,我國《著作權法》早規定了。”另外,有記者蒐集了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的著作權法案並採訪了海外律師,發現類似規定其他國家也有。從已有證據來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廣受詬病的“親盜版而傷原創”,實屬輿論誤讀。

  被輿論誤讀,《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非孤案。近年來,不少熱點事件在真相水落石出之後,才發現原來輿論是被蒙蔽了雙眼。例如,被認為中國社會道德滑坡標誌性事件的南京“彭宇案”就是典型。其它如所謂醫院“八毛門”、“進境200元奶粉須繳稅”等,也全係誤讀。誤讀不斷涌現,並不能苛責輿論本身。因為輿論並非一貫正確,誤讀發生就如人際交往中的誤解一樣,實乃無可避免。公眾的解讀依賴於他們掌握的信息,在當今我們努力推動信息公開的形勢下,其實是公眾信息掌握不充分的現實。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公眾信息掌握程度受限,誤讀自然難免。另外,即便信息充分公開,誤讀也是難免。當今中國社會已進入改革深水區,在改革進程中,各利益團體基於各自的立場,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解讀,也屬自然。因此,我們應該認識到,輿論誤讀是無法避免的現象。因而需要重要的是如何盡可能地減少輿論誤讀,降低其風險。

  信息充分公開,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良好的信任狀態,是減少輿論誤讀的有效措施。但是回顧已有案例,面對輿論誤讀,涉事主體出於各種難以明言的考慮,往往選擇沉默,任憑輿論喧囂,結果卻是放大了誤讀風險。“彭宇案”被誤讀了6年,遲至今年年初主管部門才揭示當時真相,但該事件卻已貽害無窮。對於出於利益考量導致的誤讀而言,建立合理合法的利益博弈機制,也是避免因輿論壓力而朝令夕改的有效應對之道。就如此次《著作權法》的修改,眾多音樂人的質疑其實是利益表達的一種形式,這對於該草案的完善無疑大有裨益。總而言之,對於輿論誤讀,及時應對、妥善利用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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