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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不“被代理”社會將無音樂(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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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4月25日上午,國家版權局在京召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就《著作權法》草案中數條引起爭議的條款進行詳細解讀,稱此前不少人對該法有誤讀,實際上它並非“惡法”。唱工委代表宋柯也到場討論,與王自強就不少核心話題産生爭議。

  草案還有修改可能

  互動會上,王自強首先強調,針對許多人提出的《著作權法》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應該把制度與執行當成兩個層面來看:一個是制度本身的問題,二是組織執行過程中的不規範。不能因為執行的問題,就放棄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著作權法》的實施就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但20年來盜版情況沒有杜絕,現在還很猖獗,這是事實,但不能因為這樣,就廢除著作權保護制度。”被問到草案是否有修改可能時,王自強反問:“沒有可能的話還辦這個互動會幹什麼呢?”

  版權局不直接管理音著協

  對於《著作權法》草案會讓權利向集管組織傾斜,形成“公權壟斷”的質疑,王自強解釋稱,版權局和集管組織並無直接的人事聯絡:“國家版權局和五個集體管理組織是監管和審批關係,這個關係在世界各國都必須存在,集管組織才能成立。按照現在的社團管理組織規定,誰審批誰就是主管單位,兩者之間不存在直接的人事關係。只有部分退休員工在集管組織工作,這種現象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存在的。”

  無集管組織社會將無音樂

  針對《著作權法》草案第60條、第70條提出的由集管組織代理版權,王自強表示,如果作者的某些權利不被代理,在特定情況下,我國就將成為無音樂的社會。他稱:“集體管理是在著作權人的某些權利難以行使或者説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必須有一個組織來維權。著作權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在廣義範圍內被眾多的經營性市場主體使用,但不知道誰在使用,也不能控制,不能因為被使用而獲利。比如歌曲在卡拉OK廳等地的使用,著作權人本人無法去一一發放許可,使用者,即唱歌的人也無法自己去獲得授權。”

  宋柯申請成立新集管組織

  唱工委代表宋柯從中國目前的版權狀況出發,向王自強提出問題,認為該草案參考了許多他國法律條文,但忽視了中國目前版權狀況相對更加惡劣這個事實,指出法律應該在加強對著作權人版權保護的基礎上促進平衡。宋柯透露,將致力成立新的集管組織,唱工委就可以成為一個此類型的組織。(周文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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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通知,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其中第46條關於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的規定,第48條中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著作權人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在使用後一個月內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等,以及第60條、第70條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內容,引發了音樂界人士及網友的嚴重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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