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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臺規定:醫療機構應主動處理醫患糾紛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1日 12: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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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出臺醫療糾紛預防處置暫行辦法

  醫療機構應主動採取措施處理醫患糾紛,及時協調溝通、組織專家會診、啟動應急預案等。處置醫療糾紛時,必須和患方代表一起,對相關現場實物及病歷資料進行封存或共同啟封。記者4月18日從省“大調解”辦獲悉,《四川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日前正式出臺並實施。

  為有效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法》要求醫療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處置醫療糾紛,並設立患方投訴服務接待室工作窗口,公佈投訴電話、公示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糾紛處置、調解程序,接受患方諮詢、投訴等。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要主動告知處置醫療糾紛法定途徑和具體程序。醫患雙方可選擇自行協商解決、申請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調解、醫療機構所在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若醫患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調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辦法》還對醫療糾紛涉及的賠償數額及處理方法作出具體規定,公立醫療機構發生賠償額在2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賠償額超過2萬元的,原則上應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或司法訴訟途徑解決。

  糾紛處理中,醫療機構應及時將會診或討論的意見告知患方,答覆患方提出的各種諮詢和疑問,並與患方代表共同對與醫療糾紛及醫療行為相關的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及時封存或共同啟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取證。

  《辦法》明確,我省各市(州)、縣(市、區)應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會),邀請相關醫學、藥學和法律等專家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技術、法律諮詢服務。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並在自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30內調結。

  《辦法》還規定,全省要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組織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並鼓勵和支持其他醫療機構參加,但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醫療收費標準或變相增加患者負擔。(記者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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