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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公路亂收費須明確政府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6日 0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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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聖祥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近日聯合下發通知,禁止將政府還貸公路違規轉讓或劃轉成經營性公路。(4月13日 新華網)

  僅僅通過收費權轉讓,將政府還貸公路變身為經營性公路,一條公路就能平白無故多收10年過路費,巨大利益空間讓一些地方政府競相將還貸公路違規轉讓。

  有關部門曾在2006年暫停收費公路經營權轉讓,隨後又在2008年推出《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明確“已經超過收費期限2/3不得轉讓”,並將延長期限從10年改為5年。由於該辦法事實上並沒有對政府還貸公路經營權轉讓設置有效障礙,以收取公眾過路費為目的的違規轉讓依舊盛行。

  去年五部委啟動收費公路專項清理整頓後,很多地方非但未對此提出整改意見,相反卻以體制調整、資産重組、有利融資等名義繼續違規轉讓。此番五部委下發關於禁止政府還貸公路違規轉讓的通知,再次表明了中央對於治理公路亂收費的決心。但由於禁止的範圍僅限于“違規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會不會陽奉陰違,還有待觀察。

  政府還貸公路應該而且必須是公益性的,收費足夠還貸就該立即停止收費。在常理上看,政府還貸公路轉讓本身就很怪異。因為,所謂經營無非就是攔車收費。之所以那麼多政府還貸公路被轉讓,無非是要延長收費期多收費,不轉白不轉而已。結果就是,收費公路無有盡期,收費公路比例居高不下。

  放眼當下收費公路現狀,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還貸公路可能存在不能如期還貸的問題,但這絕對只是極少數。就算出現,也應該由政府財政買單以維護政府公信,而不應繼續延長收費期限。在這個意義上講,政府還貸公路轉讓,並不是在報批程序上完善就算合理合法的。只要繼續開著政府還貸公路可以轉讓的口子,轉讓行為就不會停止。

  公路本來就應該是公益性的,收費公路過多、免費公路過少,意味著政府責任的缺位。因此,政府還貸公路轉讓絕不是只要依規報批就合理,與民爭利的還貸公路轉讓應該被禁止。不僅如此,還應該對收費公路建設中的政府還貸公路比例作出強制規定,而不是任由純粹市場化的經營性公路無限擴張。

熱詞:

  • 公路經營權
  • 政府責任
  • 亂收費
  •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
  • 收費權轉讓
  • 2008年
  • 過路費
  • 資産重組
  • 2006年
  • 攔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