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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自費修房屋 開發公司要買單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16: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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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城居民史某在本市購買了一套房屋,本該是件高興的事,可誰想,入住後發現每逢下雨臥室墻面滲水,導致墻體剝落,嚴重影響房屋的使用,在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業主只有自掏腰包修房屋,但房屋開發商卻嫌維修費用過高,不願足額賠付。近日,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2008年,省城的史某在合肥市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並與開發商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史某按約定交付了房款,開發商也將該房屋予以了交付,並於2008年5月28日辦理房屋産權證。同年史某入住該房,其發現下雨時臥室墻面滲水,導致墻體剝落。後史某向小區物業反映情況,但未能得到解決。無奈之下,史某聘請了蚌埠市萬發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員進行了多次維修,共用去維修費10000元。

  庭審中,房屋開發商對住戶史某的維修事實並沒有異議,但是對數額有異議,只願意支付史某8500元的維修費用。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作為出賣人的房屋開發商應對其交付的房屋承擔質量擔保責任。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庭審中,開發商對其出售給史某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不持異議,對産生的維修費也願意賠償,但認為維修費用過高,應賠償8500元。與此同時,史某當庭提供了維修單位開具的維修費發票,該開發商對真實性也不持異議,開發商也無證據證實該維修費用實際數額,故應按史某提供的證據確認維修損失計10000元。最後,法院判決房屋開發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史某房屋維修費10000元。

  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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