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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就該對“拾金不昧者”獎勵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學習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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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正在向社會徵求意見,該規定提出: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

  對於撿拾到東西後,是應該完璧歸趙還是應該收取一定報酬,人們早就有過激烈的爭論。如今,廣州市政府的這一規定無疑會給這個爭論畫上一個句號。

  在我國,“拾金不昧”一直被認為是值得稱頌和提倡的傳統美德,是社會整體道德素質水平的一個風向標。儘管如此,“拾金而昧”的人仍然不乏其人,這裡面有這樣一種想法:我撿到的錢物可以如數歸還失主,但是我的這種行為應當得到一定的回報——不僅僅是一聲道謝和精神獎勵,還希望失主能給予我一定的物質酬謝。

  在筆者看來,“拾金”者有這個念頭也很正常。畢竟,無論是代為保管財物,還是尋找失主,“拾金”者耗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理應得到一定的物質補償;再者,“做好事”與得到金錢獎勵是不矛盾的,做好事的見義勇為者不是也會得到獎金嗎?更重要的是,實質獎勵拾金不昧者等於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可以起到鼓勵拾金不昧、減少非法隱匿的作用。

  這個道理我們還可以反過來想想,假如“拾金”者矢口否認、拒不交出所拾財物,又當如何?即使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失主打官司要耗費時間和精力,法庭對這種違法行為的認定,同樣要耗費一定的司法資源。有鋻於此,給予拾金不昧者一定的物質獎勵,是許多國家的強制政策。比如在日本就有一條法律,規定失主必須按照失物價值的5%─20%給拾遺者支付報酬,而如果拾遺者執意不收,失主就不可以領取所失財物。

  總而言之,捨棄“聖人永善”的高調假設,從“人都可能利己”的低調假設出發,以期通過有償方式促成失物返還,這種務實的政府規定還是值得期待的。儘管這種“拾金不昧”不如原來的高尚和純粹,但有更多失主的財物失而復得,總比有更多的“拾金”者因得不到物質回報而隱匿財物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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