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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有償目前不宜入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17: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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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廣州市有關廣面起草了《廣州市挂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于2月10日公布於官方網站,草案中第十條(一)建議對拾金不昧的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10%的金額給予獎勵,此舉引發廣泛爭議。(參見2012年2月14日《人民日報》)

  中國自古就崇尚德讓理念,方便他人,助人為樂,拾金歸還失主,成為全社會的美好道德,故出現了“拾金不昧”這樣的成語。因此,歷朝歷代都不將獎勵、抽分拾金(財物)入法律,這不僅維護了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也普及了道德理念。為了倡導、鼓勵這種美德,封建社會還製造了一種因果報應理論作為道德自我制約,稱此行為可以積下陰德,從而招來好報,或改變自己不好的命運,如明代小説“三言兩拍”中描寫到的“裴度還帶”故事:唐朝書生裴度本來命運不好要落第,因拾金不昧,從而改變命運科考成功,還當上宰相。因此,中國人拾金不昧優良風氣維持至今,一方面是道德完善,可成社會楷模;另一方面亦是因果報應理念的支撐。

  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道德風氣與中國不同,它們崇尚金錢、法制秩序,沒有以德治國理念,因此,一切社會行為都會法制化;中國維護社會人際秩序,一方面有法律,但更強調道德的力量,以善行去維護人際關係。所以,兩者國情、民情不同,中國不必盲目地去學習西方將拾金有償寫入法律。

  將拾金有償從法律上強制化,以中國目前道德情勢而言,有可能引出三大不良後果:一是若規定10%的拾金有償數額,實際上終結了千百年樹立起來的拾金不昧道德傳統,使拾金不昧的高尚道德蒙塵,這對構建新的和諧社會道德體系很不利,會鼓勵私欲膨漲。二是不利於失金失物的社會弱勢群體,如有些“失金”者,很可能是丟失的是所籌借的學費、看病錢、救命錢,若被拾金者分去10%的數額,便會因缺失部分救命錢而致無法及時報到上學、住不醫院或延誤治療,亦是一種“雪上加霜”。三是會對某些私欲嚴重的服務窗口人員佔有被服務者部分財物提供法律依據或保護,如出租車司機不再提醒乘客下車時帶好所有財物、某些服務窗口人員會故意挪動客人行李致其造成“丟失”後果等。

  由於新社會不再以因果報應理念支撐拾金不昧,目前中國法律對拾金不還的行為以侵佔罪去強制規範,這既有利於維護道德風尚,又杜絕了可能的附生弊端,這也是一種法律進步,顯示中國的社會道德秩序構建比西國家更優越,我看沒有什麼改變的必要。當然,個別失物央金者出於感激,拿出部分錢物作為謝忱,我認為也不必阻攔,可以讓其存在,這于失金(物)者而言,亦是一種美意美德。拾金不昧從根本上説是體現了一種道德誠信,現在全社會誠信缺失,若連這塊“誠信土地”也變成有償而缺失,這對在全社會構建道德誠信,其影響肯定是負面的,希望個別地區在這個問題上不要超越國家法律、道德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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