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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孔子肯定會贊成“拾物有償”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15: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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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敢為天下先”的廣州,日前又有新聞出臺:廣州市公安局起草《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以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10%給予拾遺者。該規定正在徵求意見階段,市民可在2月19日前向廣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提出意見。

  據有關媒體解讀,《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廣州市拾遺物品的管理,維護財物失主的權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相關人士表示,根據多年工作經驗,若法律對招領酬金予以肯定,將會對雙方都有益。

  相對於“見義勇為”這一生命層面的選擇,“拾金不昧”屬於物質利益層面的考量,實踐難度也要小很多。但時評家余以為先生考證出,“拾金不昧”作為私德領域的成語,在中國出現大體在晚清階段,不是人們想象中的傳統美德(見昨天本版“街談巷議”)。“路不拾遺”是上古美德的典型圖景,但用時下流行的語言來説:有證據嗎?而“拾金不昧”,如今確也已經是罕見的美德了。

  這就是我們為拾物是否可以有償獎勵進行立法的傳統因素與現代背景。換句話説,在拾金之後的處理上,我們對人性不必作出不切實際的假設:希望人人都像道德高尚的君子那樣,拾到財物沒有一絲貪念。相反,大部分只是凡夫俗子。

  一個廣為人知的故事,就是孔子對子貢的教導。按照魯國的制度,誰救了人,所花的費用,可以到國家那裏報銷。子貢不差錢,不去。孔子説你應該去。因為大部分人是需要制度的認可與激勵的。孔子不迂腐,而是很開通,很食人間煙火的,所以才有了這樣的教導。事實上,道德與法律,教化與制度,永遠互為表裏。某種層面上,相關規定的出臺,應該也代表了對於道德水準的消極判斷。

  當然,現代民法早有“非法侵佔”的條文,因此從法律層面上講“拾金”也只能“不昧”了。不過這中間存在執法的效率問題。公權力再強大,也沒必要和可能對每個空間予以監管。所以人們對“拾金不昧”還是存在很大的期待。廣州公安規定的用意,也非強制,重點還是倡導。這對現實中制度與理論建設,是有價值的刺激。

  只不過從主體的合法性來説,強制行為應當由司法機構承擔,倡導性行為由民間組織以及其他仲裁機構來引導協調。這是一種現代公共倫理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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