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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拾金不昧者能培養公眾的從善意識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0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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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金不昧或可獲10%實際獎勵。廣州市公安局起草《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10%給予拾遺者。(2月13日《廣州日報》)

  拾金不昧本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衡量一個人高尚與否的一個重要標準,歷來都被國人推崇到很高的道德層面。但是,在“道德的血液”已經越來越渾濁的今天,拾得人能夠選擇潔身自守,不為流俗所污,這似乎已經愈發艱難了。也曾有報道説,有遺失物拾得人因為索要約定的“好處”而飽受詬病,原因就是有人認為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一旦與金錢聯絡在一起,便是一種侮辱,同時也標誌著道德正在淪陷。

  固然,拾金不昧毅然選擇歸還失主的行為與精神令人欽佩,但為了保護拾得人的熱情,從行政法規的角度提出給那些非基於懸賞而主動歸還的行為人以獎賞,是一種進步,很有必要。事實上,在一些國家,對於失主應該給予拾金不昧者財物酬謝方面有著法律依據,我們國家也正在逐步完善相關規定,新物權法就對拾金不昧作了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也就是説,我國的法律也承認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對利益的要求,這才是正視現實的務實之舉。

  我國春秋時期,孔子的弟子子貢替一位奴隸贖身,按照規定可到官府接受獎勵,但子貢卻拒絕了獎勵;子路救了一個溺水者,對方送頭牛表示感謝,子路接受了。孔子説:子路之事可以促使人們樂善好施,子貢之事則會阻塞人們向善的意願;而子貢的做法卻無法引導普通百姓,領取了獎勵,無損於他自己的行為,而不去領,示範效應太壞了,恐怕以後不會有人再去為奴隸贖身了。而救人者獲得了豐厚回報,魯國一定會有更多願意拯救落水者的人。可見,古代聖賢也是提倡做好事要有獎賞的。

  德國一位叫索斯蓋特的心理學家就提出對拾金不昧者給予獎勵。他通過研究認為,許多人在撿到錢包時不由自主地都會看看錢包裏裝些什麼,這就説明,這些人的潛意識裏有邪惡的佔有欲。假如對拾金不昧者進行物質和精神的獎勵,讓拾金不昧者獲得的精神愉悅增加,就會鼓勵更多的人從善。為此德國一些城市開始試著接受索斯蓋特的建議,獎勵拾金不昧者。沒想到效果越來越明顯,拾金不昧者越來越多。現在,德國人拾金不昧並不僅僅是為了獎勵,而是已經成為了他們一種習慣、一種意識。

  所以,我們的社會不但應該認可拾金不昧者接受酬謝,還應該鼓勵甚至“強迫”他們接受酬謝,並且同時還要給予不變的榮譽。只有這樣,才能鼓勵更多的人加入到拾金不昧的行列中來。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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