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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生簽合同不必過度解讀 未嘗不可探索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1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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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學校與學生“簽合同”,學生成績提高有獎勵,學生不準頂撞老師、不在教室説閒話、不談戀愛等,若違反會被警告、記過、開除等。昨日,平頂山市一名高中生發的一篇微博,立即引來眾人關注。記者聯絡該校校長,其表示,這僅是高二年級部分班主任的行為,學校對此並不知情

  中廣網北京2月9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學校與學生“簽合同”,學生成績提高有獎勵,學生不準頂撞老師、不在教室説閒話、不談戀愛等,若違反會被警告、記過、開除等。對此,中國之聲特約觀察員葉海林做了如下點評。

  葉海林:班主任和學生之間簽合同,包括了一些學生的義務和老師的義務,消息被媒體曝光以後引起了一些爭議,學校方面最終表示不太妥當,我們會糾正,但是老師的願望是好的,我倒是覺得這個事情要看它糾正或者説行為不妥,老師和學生之間簽合同不妥,到底不妥在什麼地方。首先我們要知道這樣一個合同,我們並不能真正的用嚴格法律標準去審視這個合同的內容是不是盡善盡美,因為很簡單,按照中國民法規定10歲以上到18歲以下的少年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簽民事合同的法律資格本來就有問題的,有了這樣一個基本前提之,其實老師和學生之間的合同並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它更多的應該是學校管理的一種手段。

  在這一點上,不要用嚴格的法律條文去套用老師和學生之間的合同是不是有足夠的合法性,這是第一。第二,我們在看到內容當中有一些引起媒體爭議的,在我看來恰恰是無可厚非的,而有一些媒體,很多評論媒體沒有注意到的事情,有可能倒真是這個合同的不盡善盡美之處,比如説關於不頂撞老師、不談戀愛,這個是合同內容的範圍之內,其實這件事情很正常,首先至少在中國,在我們的12年級的大學教育以前的這12年教育當中,確實是有從教育主管部門的規範當中有規定學生是不能談戀愛的,這一點裏把它寫進一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和你把它寫進學校的規章制度是一樣的,本來其實是無可厚非的。

  另外不頂撞老師,也有一些媒體把它解讀為是不是一個奴化教育的表現,我倒覺得這完全是神經過敏了,不頂撞老師和奴化教育是兩回事,不頂撞老師是一個態度問題,這並不是説對老師不能有任何質疑,不能有任何反對意見,頂撞本來就是一個在漢語中的負面詞彙,它的含義就是用強硬的語言去駁斥某個人,通常是駁斥上級或者是年長的長輩,因為這是現代漢語辭典給頂撞下的一個定義,在這種情況下確實我們要細究這個詞,我們也應該能得出結論,學生頂撞老師的確是不對的,和學生不能給老師提意見,根本就不是一回事,這裡面有一點點過度解讀。

  真正讓我覺得有點問題的是,這個要保證排名不倒退,我覺得這個事情其實是做不到的,因為做不到也沒法執行,所以我倒是覺得説,老師和學生之間簽訂這樣一個合同未必就是一個不妥的做法,倘若把這個合同中的一些不妥的言詞修正掉,這個辦法倒還蠻可以嘗試的,容易給學生一種尊嚴感,因為讓學生覺得我是一個有能力去代表我自己簽字的這樣一個做法,這個做法其實這個思路也可以開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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