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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合同”可以有 但別搞成“不平等條約”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1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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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與學生“簽合同”,學生成績提高有獎勵,學生不準頂撞老師、不在教室説閒話、不談戀愛等,若違反會被警告、記過、開除等。昨日,平頂山市一名高中生發的一篇微博,立即引來眾人關注。記者聯絡該校校長,其表示,這僅是高二年級部分班主任的行為,學校對此並不知情,“願望是好的,但做法不妥”。(2月9日中新網)

  教育其實沒有固定的模式,師生關係也不必太過循規蹈矩。既然教育本身需要創新,最恰當的師生關係也仍然有探索與嘗試的可能和空間,對於教育領域的新花樣,師生關係的新版本,的確也不必抱著固有思維定勢來看待。

  從這個角度來看,假如一看到“合同制”師生,便加以質疑,的確也有些想當然。事實上,既然師生之間本該互有責任和義務,某種程度上,師生之間也理應有一定契約關係,如果能將這些關係提煉為“合同”的方式,讓雙方都能有章可循,形成默契,也未嘗不是一件有助於形成師生之間良性關係的好事,甚至有望讓契約意識也從學生抓起。

  不過,既然是合同,作為契約,本該是對雙方各有約束,並要求雙方各盡責任,各履行義務。然而,反觀上述師生“合同”,針對教師的只是聊聊一句:“認真履行班主任義務,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而針對學生的卻洋洋灑灑,事無巨細。這樣一個合同條款,是否公平,首先就值得質疑,而按理來説,既然是合同,其實應該雙方共同約定,並自願簽署,既然如此,上述師生“合同”的文本究竟是否經過師生雙方的討論,還是僅由單方強加,又是否尊重了所有相關方的自願,也同樣值得追問。

  具體以合同中規定學生“不頂撞老師”的條款為例,要説也並不算過分,甚至是學生守則中早就有的,但是,當這樣的條款成為單單對學生的約束,在老師那頭卻沒有不得無端批評或體罰學生作為對應責任的話,的確更像是個“不平等條約”。

  一言以蔽之,師生“合同”其實本無不可,但搞成“不平等條約”就有些事與願違、適得其反了。(吳江)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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