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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看待校園版的"甲方乙方"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1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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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8日,平頂山市一高中生發的微博引來眾人關注。原來,其所在學校與學生“簽合同”,學生成績提高有獎勵,學生頂撞老師、在教室説閒話、談戀愛等,要被警告、記過、開除等。該校校長接受採訪時表示,這僅是高二年級個別班主任的行為,學校對此並不知情,“願望是好的,但做法不妥”。(2月9日大河網)

  據悉,該“合同”的甲方為高二某班班主任,乙方為學生。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甲方的義務為,認真履行班主任義務,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乙方的義務為不頂撞老師、不在教室説閒話、不談戀愛等。此外,雙方還約定了獎則與罰則:排名進步等次不同將獲得不同等級的物質或精神獎勵,提高100個名次者有重獎;根據違紀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等處分,學習成績沒有達到預期目標者,自我處罰。

  對該“合同”的質疑聲中,一個代表性的説法是,借合同確立老師的絕對權威,是十足的奴化教育。不過,在筆者看來,對師生版的這份“甲方乙方”,還是要辨證地看待。合理的地方,我們不妨去欣賞,去鼓勵訂立者繼續探索;而對不合理的地方,我們要真誠地與訂立者商榷,幫助其繼續在實踐中加以完善。

  應該看到,班主任和學生之間簽個“合同”,約定彼此的義務,以此作為班級常規管理的一種形式,並無什麼不妥。高二年級很多學生已過18歲,具備簽民事合同的法律資格,何況該合同不是真正意義的民事合同,也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就“合同”內容來分析,不頂撞老師,不逃課,不逃宿上網,不談戀愛,不使用校園暴力,不在教室説閒話,不在自習課間隨意出入教室,不在考試中作弊;自覺履行值日職責,保證教室、衛生區清潔;在學習上做到有計劃,勤努力,善總結,天天有進步……更是無可厚非了。把一串行為規範寫進“合同”,與學校的規章制度相得益彰,興許還具有別樣的意義。

  需要指出的是,不頂撞老師和奴化教育不是一回事,態度問題與方式問題不能混為一談。質疑甚至反對老師的意見、做法,與強詞奪理、目無師長,不能也不應相提並論。

  當然,高二年級一部分學生未達18歲,還不具備簽民事合同的法律資格。如果從法的精神理解,與這部分18歲以下限制行為能力的少年簽訂所謂“合同”,反映師生的法律概念多少有點問題,儘管這份師生之間的“合同”並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保證每次模擬考試成績年級排名不倒退”,仍然要從兩方面看。不必諱言,現在人們一談起形形色色可能在身體、精神等方面對學生造成負擔的教育方式,就有強烈的排斥心理,必欲當頭棒喝而後快。其實,人是有惰性的,好逸惡勞是人之常情。在沒有任何壓力的情況下,絕大多數人肯定會選擇閒適,拒絕困苦,高中生概莫能外。然而,身處競爭的時代,壓力下的積極反應是選擇。一味排斥壓力的教育方式,難免潛藏風險與危機。從這個意義上説,力促學生保持進步的勢頭不算過分。當然,只進不退是不符合辯證法的,一個整體中,有進就有退,把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列入“義務”,獎罰最終可能難以兌現。

  給學生以尊嚴感,力推學生上進,當是其題中應有之義。或許,培養學生堅忍、奮鬥的品質,任何時候也不會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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