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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簽“合同”,別忽略平等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2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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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與學生簽“合同”,學生成績提高有獎勵,學生不準頂撞老師、不在教室説閒話、不談戀愛等,若違反會被警告、記過、開除等。2月8日,平頂山市一名高中生發的一篇微博,立即引來眾人關注。記者聯絡該校校長,他表示,這僅是高二年級部分班主任的行為,學校對此並不知情,“願望是好的,但做法不妥”(2月9日大河網)。

  這份合同中,“學生不準頂撞老師”之類內容確實有些刺眼,以致讓學生也很不舒服。那麼,該如何來看待這份“合同”?我認為,老師與學生以簽訂“合同”形式來進行自治應當值得鼓勵,但是,不符合平等與不符合法律的東西要堅決予以剔除。

  先説自治的問題。迄今為止,許多學校的管理,都是實行行政化的管理,都是學校和老師自上而下地進行管理,這種管理從內容到形式很少有學生參與的成分。這樣的管理難免偏離學生的意願,不能真實地反映學生的訴求,也容易使管理帶來偏差,給管理帶來困難。所以,如果在學校管理上,能學習小區業主委員會自治的方式,由全體學生和老師簽訂自治與自律公約或合同等,不失為一個有效的管理形式,能更多地體現學生的意志,也能讓管理從一種壓制變為自願服從。

  老師與學生簽訂自治“合同”,最起碼的條件就在於內容要合法、合理,老師不能假借自治名義夾帶私貨。這份自治“合同”之所以會出現一些不合理甚至違法的東西,關鍵因素恐怕就在於簽訂“合同”的老師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加塞了許多內容,又將“合同”強加於學生,因此這樣一份不是真正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合同”才引起學生的不滿。這就涉及到自治“合同”的第三個問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平等自願的問題。簽訂“合同”的雙方都要站在平等的基礎上,對合同的每一條款進行談判與博弈,最終自願簽訂下這種自治“合同”。但是目前,在老師處於優勢地位的情形下,如何為學生能平等自願地簽訂合同,真是一個大難題。

  總之,我提倡老師通過自治的方式,達到管理學生、督促學生的目的,簽訂自治“合同”是一個良好的選擇。但是,合同必須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合同內容必須合理、合法。否則,還不如不簽訂,因為這樣可能給老師強迫學生又增添了一個工具,還打著學生自願的名義。

  江西楊濤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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