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全民創業若干政策意見(全文)

2010年06月08日 15:58  廣西日報 我要評論

    全民創業是擴大就業、富裕百姓的根本途徑,是廣西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實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的重大舉措。面對非常形勢,採取非常辦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激發全社會創業活力,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對於我區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現結合廣西實際,就“壯大創業主體、放低創業門檻、減免創業稅費、加大信貸扶持、強化創業培訓”等方面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壯大全民創業主體

    (一)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以及城鄉新增勞動力。從中央轉移就業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扶持大學生創業和就業。對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以及城鄉新增勞動力從事個體經營符合條件的,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按規定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免費為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以及城鄉新增勞動力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對登記失業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自主創業的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當地政府規定的微利項目,可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於印發〈廣西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寧銀發〔2009〕64號)規定的,可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  

    (二)科技人員。各類産業技術人員以知識産權作價入股,作價金額最高可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70%。  

    知識産權、管理技術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體分配比例和兌現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  

    科技人員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區創辦企業的,可以享有股權收益。科技人員以其科技成果作價參股高新區企業的,受益企業應當給予相應數額的股權,具體數額由雙方商定。  

    繼續深入實施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發揮科技特派員的骨幹&&作用和創業活動的示範作用。實施“企業科技特派員工程”,用2年到3年時間,選派千名左右科技人員,服務千家企業,帶動企業創新創業。加大各類科技計劃對科技特派員試點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科技特派員領辦或&&組織實施的科技項目。  

    (三)海外留學歸國人員。留學人員來廣西創辦企業,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直接註冊登記,註冊資本金可按有關最低標準執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可註冊內資企業並可擔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國護照或雖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可註冊外商投資企業。

    留學人員申辦有限責任公司,其註冊資本起點為3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兌換的外幣。註冊資本在5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資。  

    留學人員開展科研活動,可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留學人員科研項目資助。獲得國家有關部門審核批准資助的留學人員科研項目,同級財政給予不低於1:1的經費匹配。  

    (四)轉業復退軍人。符合條件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首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首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五)農民。對農民季節性從事農産品流通仲介服務和經紀活動的,鼓勵進行工商登記,免收各項工商登記費用,免於申辦經紀執業人員的備案手續。充分用好2009年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10億元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基金,加大對返鄉農民工的創業扶持。對返鄉農民工初次創業進行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登記時所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全額補助;對返鄉農民工開展規模種養的,初次創業成功(有營業執照、正常營業半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補貼2000元。對返鄉農民工參與修建小型農田水利、村屯道路、植樹造林等基礎設施建設,按有關部門認定的工作量每天給予農民工50元工資性補助。2012年12月31日前,返鄉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營業稅起徵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達不到起徵點的,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返鄉農民工提供代養動物、代種植物、林木養護、林木砍伐和病蟲害防治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返鄉農民工用自有房産和自用土地從事生産經營的,經稅務機關審批,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返鄉農民工初次創業所獲得政府部門給予的補貼,不計徵個人所得稅。水庫移民和被徵地農民視同返鄉農民工享受以上政策。  

    (六)機關工作人員及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對符合《公務員法》規定,要求辭職創業或提前退休創業,按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同意,且不違反法定從業限制規定的機關工作人員,給予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自治區和各設區的市制定。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離崗創辦企業或到其他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原單位應允許離崗人員在3年內回原單位競爭上崗,保障重新上崗者享有與連續工作人員同等的福利和待遇。離崗期間,其待遇、權利和義務由其本人與原單位以合同形式約定。離崗期滿,不再回原單位的,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辭職及相關手續。

    (七)離埠人員和外地客商。繼續加大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和廣西籍外出經商人員帶資金、技術、信息來我區創業,所辦企業享受我區現行招商引資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有關優惠政策。當地政府要為外地客商和返鄉創業能人提供全程服務。

    (八)就業困難人員。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持《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創辦個體、私營企業的,在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並正常經營半年後,從各級財政的創業發展資金中給予2000元的創業補貼。殘疾人員創業的,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元的補助。對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對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九)企業。發展與千億元産業配套的創業項目,凡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項目,優先解決項目用地,優先進入園區,優先給予資金扶持。在每年新增工業用地指標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確保千億元産業及配套項目用地需求。在同等條件下,財政扶持資金優先安排給千億元産業及其配套的創業項目。千億元産業及其配套的創業項目要求進入園區的,可以適當降低量化準入條件(如註冊資金等)、減少申報材料,具體辦法由各園區制定。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

    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各級人民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並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以及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時間,除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不超過3年。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對象、範圍和認定程序,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我區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09〕3號)規定執行。

    對符合南寧銀發〔2009〕64號文有關規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由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單筆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財政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以上(含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09年廣西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基金實施意見的通知》(桂政發〔2009〕5號)規定,對從事規模以上種養業和二、三産業吸納返鄉農民工就業的企業和單位,凡與返鄉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半年以上,採取以獎代補方式,按每用工1人一次性補貼1000元給用工單位。

    二、放寬全民創業條件
  
(十)投資領域。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

    (十一)註冊登記。除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投資能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允許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點申辦兩個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在同一工商所轄區內開設3個以下(含3個)從事同類經營業務的門店,且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可以只辦理1個營業執照。

    對企業申請登記的項目涉及前置審批而暫時無法提交許可證書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響環境以及國家嚴格控制的項目外,可先辦理登記,核發有效期為3個月至1年的籌建營業執照。籌建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仍無法取得前置審批許可證書或批准文件的,經企業申請並提交前置審批部門出具的正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證明,可再延長1年籌建期。

    (十二)出資比例。創辦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資數額限制。公司申請增加註冊資本,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設立的有關規定實行分期繳付。新增註冊資本後,公司股東貨幣出資總金額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30%的,不限定新增註冊資本中非貨幣資本的比例。

    (十三)經營場所。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産證明文件或租房協議的房屋,除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外,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均可以作為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登記。經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和城管部門批准設置的臨時商業用房、經營場所等,在工商登記時應視為有效經營場所。在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在本村範圍內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文件,可作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在有形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市場主辦單位出具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文件,可作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在工業園區或開發區開辦企業,正在辦理徵地手續但暫未取得相關證明的,可憑園區管委會的證明作為註冊場地的證明文件。

    (十四)名稱核準。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冠名不受行政區劃限制,投資主體可自行選擇規範的企業名稱、字號。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所有人投資開辦企業,可以在所投資企業名稱中突出使用投資者的字號,將字號或者字號加行業置於行政區劃之前。

    (十五)經營範圍。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群眾身體健康以及國家專營專控的行業、商品必須按照法定前置條件、程序嚴格審批外,放開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對其申請的經營項目,工商行政部門及時依法予以核準。

    三、構建全民創業促進機制

    (十六)設立創業發展資金。各級財政要在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設立全民創業發展資金。全民創業發展資金主要用於全民創業的貸款擔保、貸款貼息、創業補貼、創業獎勵、創業培訓以及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自治區重點表彰一批年新增納稅50萬元以上的企業和年新增納稅1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十七)健全創業金融支持體系。加大對政策性擔保基金的投入,建立起覆蓋自治區、市、縣的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鼓勵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出資設立擔保公司。政策性擔保公司對中小企業的年擔保費率,不能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0%。賦予廣西投融資擔保公司再擔保職能,為各市擔保公司進行再擔保。從2009年起,自治區財政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的向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和票據擔保、融資租賃擔保等融資類擔保業務,按當年年均貸款責任額的6%。給予擔保風險補償。加快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農村新型金融機構試點工作。加快小額貸款公司的組建步伐,3年內實現小額貸款公司在各縣(市、區)的全覆蓋。拓寬創業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企業債券,力爭每年有一批中小企業獲准發行短期融資券。支持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等各類投資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區設立和發展。鼓勵風險投資和金融機構對生産、教學、研究相結合的産業發展等技術創新活動給予支持。

    (十八)推進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引導和鼓勵各商業銀行(含農村信用社)大力開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將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範圍擴大到各類創業主體,將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分別放寬到5萬元和100萬元。

    實施“廣西青年創業信貸扶持計劃”,3年內實現為廣西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返鄉青年農民工、城鎮失業青年等群體創業授信擔保50億元,授信總額267億元。農村青年創業小額信用貸款額度原則上控制在3萬元以內,一般不超過5萬元;城市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單筆額度一般在10萬元以內。抵押、質押和保證擔保(含聯保)貸款額度視借款人實際風險狀況,可在信用額度基礎上適度提高。貸款期限一般在3年內,最長不超過5年,具體還款期限可由借、貸雙方共同商定。貸款利率堅持“保本微利”的運營方式,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基礎上給予適當優惠,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一般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0%。

    各市要按南寧銀發〔2009〕64號文的規定,凡符合貸款條件的創業人員在信用社區內從事創業活動,經信用社區推薦,可取消反擔保。

    進一步簡化小額擔保貸款手續。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涉及的經辦部門應設立專門內部機構,配備專業人員,開設專門窗口辦理;在確保風險防範的前提下努力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資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擔保機構應在申請人提供完備資料的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擔保的意見;經辦金融機構自收到符合條件資料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貸款的審查意見,並在簽訂貸款合同的5個工作日內,將貸款金額全額劃入借款人的專用賬戶。同時,各經辦金融機構要在授權授信、資金安排等方面優先保證發放小額擔保貸款需要。

    (十九)實行稅費優惠政策。創業者以自有專有技術、專利技術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部分。  

    對科技人員、留學歸國人員、轉業復退軍人、農民、就業困難人員、機關工作人員及事業單位技術人員創業以及新創辦的企業,除國家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自治區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09年至2012年一律免收。實行國家鼓勵類的商業用電、用水與工業用電、用水同價。對符合農業生産用電規定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現代化或專業化種養業基地,執行農業生産用電電價。

    (二十)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開展創業項目推介活動。加強創業專家隊伍建設,為各類創業人員提供培訓、諮詢和指導。對創業人員給予跟蹤扶持,積極協助解決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級公益性人力資源市場要設立面向各類創業者免費開放、與政府各有關部門聯接的創業服務平臺,全面提升創業公共服務水平。  

    鼓勵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及其他法人、自然人建立多種所有制形式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機構。設立高新技術創業服務機構,經高新區管理機構審核,並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後,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應的有關優惠政策及當地配套的優惠政策。

    (二十一)加快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創業社區。有條件的高校可建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對市、縣人民政府或自治區級主管部門認定新創辦的創業孵化基地,自用和通過出租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産、土地,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二)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建立覆蓋城鄉的創業培訓體系,逐步將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人員納入創業培訓範圍。全面實施“創辦你的企業”(SYB)、“改善你的企業”(SIYB)創業培訓項目,積極開展創業實訓活動。鼓勵高等院校、技工學校開設創業教育培訓課程,提高學生創業意識和能力。對開展創業培訓的職業培訓機構,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補貼。

    從歷年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進行創業培訓或再就業培訓。2009年自治區從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中安排1.5億元用於下崗失業人員(包括農民工)的培訓。失業人員可選擇參加一次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選擇到中等職業(技工)學校就讀的,可按失業保險金領取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0%給予一個月的補助,所需費用按規定從創業發展資金中支付。

    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對職業培訓資金的投入,把培訓資金納入財政預算。2009年,自治區安排8000萬元,各市、縣配套安排8000萬元,從中央轉移支付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安排8000萬元,專項用於返鄉農民工的創業培訓、技能提升培訓、企業轉崗技能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農業實用技術培訓等。

    2012年12月31日前,對各類教育和培訓機構為返鄉農民工進行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技術培訓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為返鄉農民工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歸該學校所有的全部收入,免徵營業稅及隨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三)改善行政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對全民創業的服務意識,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佈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闢創業“綠色通道”,努力為創業者提供“零障礙、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務;規範市場行為,依法查處傳銷、不正當有獎銷售、搭售商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為,建立良好的市場環境;轉變執法行為,由處罰為主轉變為教育整改為主。對妨礙全民創業政策落實、損害創業者合法利益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及部門、單位負責人行政責任。

    (二十四)加強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各級發展改革、經委、教育、科技、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農業、商務、國資、稅務、工商、銀行、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單位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訂創業發展規劃,落實和細化創業優惠政策,完善扶持措施,盡可能做到“零註冊、零收費、減稅賦、貸款貼息、培訓補貼”,全力做好全民創業工作。

責編:程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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