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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關於促進全民創業的若干政策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01日 14: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CTV-致富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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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三農“致富榜樣”推介

    全民創業是擴大就業、富裕百姓的根本途徑,是加快吉林振興發展的戰略舉措。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不斷加深,部分企業生産經營困難,限産裁員增加,城鄉就業壓力明顯加大。面對新形勢,採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創造更加寬鬆的環境,激發全社會創業熱情,對於促進城鄉就業、增加群眾收入、保障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結合吉林實際,以扶持創業者、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為重點,特製定如下促進全民創業若干政策。

  一、實行創辦企業籌備期制度,籌備期1年。籌備期間符合國家法定前置審批條件的,允許正常生産經營,並享受新設立企業相關政策;對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除其從事的行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只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要求,即允許生産經營。

  二、對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公司制企業,允許註冊資本零首付,6個月內註冊資本到位20%,其餘部分2年內到位。

  三、對農民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變的情況下,允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評估作價出資。

  四、創業者以“中國馳名商標”、“吉林省著名商標”作價出資組建股份公司,不受出資比例限制。

  五、放寬創辦企業經營場所限制。創業者不能提供企業經營場所産權證的,可憑房産部門出具使用權證明或銀行産權抵押證明辦理相關手續;農民創業者以私人住所為經營場所,不能出具産權證明的,可憑村委會出具使用權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六、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的各類企業,經當地工商局認定,可直接報省工商局核準,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稱。

  七、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2年內免收勞動人事代理費,可比照靈活就業困難人員享受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免費享受創業項目、創業培訓、信息諮詢等聯動服務。

  八、科技人員以專有技術、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産作為自辦企業資本金或在與企業合作中作價出資,不受出資比例限制。職務類成果可以作為出資資本,參股企業進行成果轉化。對成果完成人,根據轉化方式,按有關規定允許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或獎勵。

  九、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進入省內城鎮創業的農村勞動力,比照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和社會保險補貼等就業扶持政策;優先享受工商登記、創業培訓、信息諮詢、創業指導服務。

  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返鄉創業的農民工和就地就近從事二三産業創業就業的農村勞動力,比照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利用閒置土地、閒置廠房、鎮村邊角地、宅基地內的空地、農村撤並的中小學校舍、荒山、荒灘等場地進行創業,允許通過村莊整治等方式盤活集體建設用地存量,將置換出來的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於農民工返鄉創業,按低限標準收取集體非農用地行政事業性費用;農民工返鄉創業屬於政府貼息的項目,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優先吸納轄區內返鄉農民工。

  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願申請到企業工作的,按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同意,允許一段時間內保留原職務級別、編制、人事關係及工資福利待遇,但最長不超過2年;辭去公職的,辭職前工作年限,視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所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助資金部分由同級財政按規定予以安排。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可比照執行,其他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自行確定,所需資金按經費來源渠道解決。

  十二、對組織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創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由所在地政府給予一定數額的補貼。

  十三、對新創辦的年主營業務收入5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3年內免收和暫停各類收費,並按照企業實繳地方稅額的一定比例,由當地財政給予最高限額2萬元補貼,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

  十四、對創業初期生産經營存在困難的小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3年內減半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十五、對市(州)、縣(市)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認定新創辦的創業孵化基地,自用和通過出租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産、土地,由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3年內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六、省、市(州)、縣(市)政府設立全民創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貸款貼息、創業補貼、創業獎勵、創業培訓以及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等。

  十七、金融機構逐步提高對小企業及個人創業的信貸比例;對還款及時、信譽良好的企業及個人,在貸款額度和期限上給予支持。

  十八、省、市(州)、縣(市)政府設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用於金融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及擔保的損失補償。

  十九、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確有資金困難的創業者,經貸款人同意,10萬元以下貸款可免擔保。

  二十、創業者每年可按規定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對創業成功人員,按其吸納就業人數,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的資金補貼;對創業模範給予表彰、獎勵。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

  二十一、省、市(州)、縣(市)政府根據需要,面向社會開展創業項目徵集活動,建立滿足各類創業需求、投資小、見效快的項目庫。對創業成功率高、拉動就業明顯的項目提供人,給予2萬-10萬元獎勵;對發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項目提供人,給予10萬-20萬元獎勵。獎金從全民創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十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創業,憑其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可一次性申請領取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就業困難人員中的低保對象首次創業,收入超過低保標準後,城市低保家庭可繼續享受6個月低保待遇,農村低保家庭可繼續享受1年低保待遇;對首次創業的殘疾人,申報靈活就業並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二十三、城鎮臨時開闢的創業街路、創業大市場,鄉鎮創辦的“農村大集”,群眾進場擺攤設點,不收任何費用。

  二十四、對創業者因非主觀故意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規行為,實行“首次不處罰”預警制度。

  二十五、各執收執法部門對企業的所有收費項目、標準在政務大廳集中公示,經財政、物價、法制部門聯審後,由政務大廳專用窗口發放“明白卡”,實行“一卡收費”,禁止任何單位卡外收費。

  二十六、各職能部門對涉及企業的審批事項實行一次性辦理和限時辦結。事涉同級多個部門或一個部門多個辦事機構的,實行“首辦負責制”、“並聯審批”。不符合辦理條件的一次性全面告知。

  二十七、對違反《關於進一步改善企業發展環境的“十不準”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部門要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特別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章予以嚴肅處理。發生嚴重涉軟問題,部門主要領導要在媒體公開檢討,一年內發生2起或2起以上嚴重涉軟問題,調離領導崗位。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全民創業工作擺上重要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明確責任,強化配合,狠抓落實。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訂相應的配套辦法,抓好組織實施。要把落實政策作為政府績效評估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確保取得實效。要不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宣傳力度,形成政府重視、部門支持、社會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的良好創業氛圍,推動全民創業深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