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內幕交易50萬元以上將被刑事立案追訴

2010年05月19日 13:49  中國網絡電視經濟臺 我要評論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內幕交易、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追訴標準明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昨日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列舉了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內幕交易、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明確界定。

  對於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規定》列舉了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比如,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另外,《規定》對與他人串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對敲”、虛假申報與撤單、上市公司高管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等市場操縱行為的追訴標準也作出了詳細規定。

  在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追訴標準方面,根據《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的。另外,《規定》還對證交所、期交所、券商、基金、銀行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從事交易的立案追訴標準也作出明確規定。

  在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訴標準方面,根據《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股東、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虛增或虛減資産、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未按規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佔凈資産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另外,因違規披露信息導致證券被終止上市或多次被暫停上市、騙取發行上市的也要予以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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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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