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案確定5月18日在北京第二中院進行宣判

2010年05月17日 07:54  法制網 我要評論

專題:三宗罪扳倒黃光裕

  法制日報北京5月16日訊 記者趙麗 記者今天從可靠渠道獲悉,黃光裕案將於5月1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宣判,相關人士目前已接到法院的通知。

  4月22日,在被羈押17個月之後,黃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雖然眾多記者早早守候在法院門口等待申請旁聽證,但除新華社之外的其他媒體均被“拒之門外”。

  2008年11月18日,黃光裕涉嫌內幕交易罪案發,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住;2009年3月2日被實施逮捕;9個月後,黃光裕案因一項新的罪名———單位行賄罪被退回補充偵查。

  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4月14日和15日下午,法庭針對黃光裕案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庭前證據開示。在該程序中,律師針對檢方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4月22日的庭審于當天晚上9點多結束。除去休庭的一個半小時,牽涉5名被告人、3項罪名的黃光裕案,庭審時間不足10個小時。

  根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訴書,國美公司、鵬房公司、黃光裕的涉罪事實為: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買賣港幣8.22億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産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至上述資産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余元。此外,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餘元。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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