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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27日 21:38 CCTV-經濟信息聯播 我要評論
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低收入百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我們曾多次報道過許多住經濟型住房的人,開著豪車入住的現象,引起很多人的反感。昨天,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外公佈的《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對不適合住經濟適用房的人開刀了。《通知》明確規定,住經濟適用房的人禁止購買二套房。對違規出售、出租、閒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的要收回。具體規定,來看一下。
關於準入:買房人高消費需主動説明
《通知》要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産和住房狀況,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如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作出説明,並配合對其資産進行核查、公示。對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對不作出説明或不配合資産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關於監督:違規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
經濟適用房主要保障對像是低收入群體,是為了解決居民的住房困難問題。因此,《通知》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對違規出售、出租、閒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通知》還規定,已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退出手續或補交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産權。
關於建設:房價過高城市增大供應量
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並適當擴大供應範圍。
關於交易:無官方意見仲介不得代賣
按照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並取得完全産權。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仲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辦理其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備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停辦理該家庭購買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並及時通報住房保障部門。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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