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已購經適房再購他房必須退出

2010年04月27日 08:02  新京報 我要評論

  保障房10年痼疾 利益“畸變”的經濟適用房

  姜偉新:經濟適用房分配確實存在腐敗問題

  據新華社電 住建部有關負責人26日説,針對部分地方經濟適用住房存在的準入退出管理機制不完善、日常監管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出通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違規者5年不得購政策房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通知要求,對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對不作出説明或不配合資産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對違規出售、出租、閒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已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退出手續或補交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産權。

  經適房不得出售租賃

  通知要求,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仲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辦理其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備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停辦理該家庭購買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並及時通報住房保障部門。

  通知還要求,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定期制訂經適房上市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標準。

  通知提出,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機制。在量化政府出資額的基礎上,按照配售經濟適用住房時承購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確定上市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政府優先購買權等管理事項。

  通知還依法明確了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建設單位、仲介機構違法違規責任和追究制度。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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