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適房小區現豪車調查:房子轉手可獲利100%

2010年04月04日 09:01  新華網 我要評論

  資料圖片:3月初深圳本地媒體爆出,在深圳經濟適用房小區桃源村三期的地下車庫中停著約500輛機動車,其中近兩成、約百輛為價格超過20萬元的“豪車”。

資料圖片:桃源村三期的地下車庫裏,不乏奔馳、寶馬等豪車

  價差帶來高利潤 違規受懲成本低——追問“住經適房開奔馳”現象

  新華網深圳4月3日電(記者葉前、詹奕嘉)面向社會低收入困難家庭推出的深圳桃源村三期經濟適用房,車庫裏竟停有數十輛奔馳、奧迪等名牌豪華汽車,將本已屢爆醜聞的經濟適用房再次推入尷尬境地。

  記者調查發現,購買經濟適用房不僅物美價廉,而且5年後轉手更可憑藉房價價差獲取不下100%的超高利潤;另一方面,瞞報、假報、轉移財産以求獲得經濟適用房的行為即便被發現也不會受到嚴重懲處,違法成本極低。專家指出,如不儘快調整政策,改變“高收益低風險違法”,“開奔馳住經適房”的現象可能繼續發生,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落實效果將受到更多質疑。

  深圳“豪車門”令經適房再陷醜聞

  2007年,深圳面向社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位於南山區的桃源村三期經濟適用房。時隔三年之後,該小區可容納500輛以上的地下車庫竟停有數十輛包括雷克薩斯、奔馳、奧迪、皇冠等品牌、價值數十萬元乃至上百萬元的豪華名車。按照相關規定,深圳申請經濟適用房的家庭總資産不能超過28萬元。

  這一現象引起了社會關注和民眾質疑。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對此事進行調查後稱停在桃源村三期車庫的“豪車”有49輛。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有關負責人説,其中12輛車為桃源村三期業主所有,其餘或非桃源村三期業主所有或為單位所有。這12輛車都是桃源村三期業主入住經濟適用房後所購買,有5輛為20萬元以上的新車,有5輛車價格在10萬元到20萬元之間;還有1輛二手寶馬車。

  從全國各地近年來保障性住房的相關報道來看,“豪車門”只是經濟適用房亂象的“冰山一角”。近年來,全國各地經濟適用房“醜聞”頻出,從武漢“六連號”到老河口的“14連號”,從北京經濟適用房違規出租到鄭州經濟適用房用地上建別墅,從安徽建200多平方米“豪華”經濟適用房,再到南陽市420套經濟適用房被按商品房價格出售,接二連三的醜聞把經濟適用房推向越來越尷尬的境地。

  經適房轉手:巨大利益的誘惑

  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住房改革和發展處處長袁以立的説法,2007年這期保障性住房售租工作採取“三級審核,兩次公示”的審核模式,終審環節更是“九查九核”,對申請家庭戶籍、車輛、住房、保險、個稅、存貸款、證券、殘疾等級及優撫對象等情況均進行審查核實。

  看似嚴密的審核體系,為何還有那麼多人買完經濟適用房後就“神奇致富”?記者調研發現,不少經濟適用房出售時“物美價廉”,購買5年後便能上市交易,其利潤遠超100%,因此成為許多人不惜瞞報、假報而要獲取的“生財房”。

  深圳桃源村三期雖然是經濟適用房小區,但其外觀裝修精美不遜一般商品房,而且擁有兩層地下車庫,小區內還有大片綠化場地。如此漂亮的住宅售價1平方米僅4800元左右,不足當時深圳住房均價的二分之一。

  《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買受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僅需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以2009年底深圳二手房均價15000元/平方米為例計算,並且這一價格保持三年穩定,桃源村三期的住戶到了2012年轉手,每平方米獲利也可上萬元,除去需要交納一定比例的收益,一套經濟適用房可獲益數十萬元。

  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旅遊與地産研究中心主任宋丁對記者説:“這種高收益的誘惑難以抵禦,所以近年來,哪個城市一齣售經濟適用房,必然有虛報、瞞報、假報甚至腐敗。再怎麼嚴格審查,都難以避免漏網之魚出現。”

  監管懲治乏力帶來的低違法風險

  《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如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産及住房等情況取得經濟適用住房,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在3個月內退出已購住房,並按市場指導價計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並載入個人誠信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中山大學副教授朱亞鵬分析説,我國的經濟適用房政策缺乏足夠的糾錯和問責機制,“目前,對於‘騙資格’的懲處仍然存在法律真空,我國經濟適用房實施過程中出現騙購、腐敗等種種亂象,與懲處力度不夠有著直接的關係。”

  另有專家指出,廉租房由於産權歸屬政府,比産權在個人名下的經濟適用房要更容易監管,更方便懲處違法行為,這應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流政策。深圳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國世平告訴記者,“一旦發現在廉租房居住的居民收入水平不符合廉租房的居住條件,政府就可以強制這些生活改善、財産增加的人搬出去,騰出房子給其他低收入者居住,這在産權歸屬私人的經適房中是沒法實現的。”

  一位深圳市民也建議説,經濟適用房業主財産增加後,應該補交價款,或者把經適房還給政府,用於安置其他需要經濟適用房的人。

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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