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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臺政府新聞發佈辦法 實施“問責”機制

CCTV.com  2009年09月16日 10:4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新網  

  中新網深圳9月15日電 (記者 陳文)深圳市政府新聞辦9月15日對外發佈,《深圳市人民政府新聞發佈工作辦法》于9月2日正式頒布,並將於2009年12月1日起生效實施。旨在構建透明政府,實現信息公開,保障新聞記者採訪政府的合法權益,促進輿論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辦法》率先對新聞發佈工作實施“問責”機制。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對於市領導出席的重要會議和活動,市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應積極通過指定新聞發言人、召開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及時、準確地向在場媒體介紹市領導活動的基本情況,披露重要政務信息和公共信息。

  行政機關以新聞發佈方式發佈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常規政府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深圳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中要求公開並適合新聞發佈的內容;

  (二)社會熱點:對新聞媒體及公眾普遍關注的有關社會熱點的事實確認、政府立場、政府所採取的措施及提示公眾應注意的事項等信息;

  (三)突發公共事件:轄區內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況、政府立場、政府所採取的措施及提示公眾應注意的事項等;

  (四)重要預警信息:包括即將發生自然災害、政府將採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情況;

  (五)重大活動:以行政機關名義主辦承辦的社會文化、經貿交流、體育競賽、會展論壇等大型活動的相關信息;

  (六)對新聞媒體實施輿論監督的事項的及時回應;

  (七)其它需要對外披露、介紹的情況以及市、區政府授權發佈的新聞。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的機關依法追究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對於行政機關及其新聞發言人及時準確發佈新聞,而新聞媒體故意歪曲事實、進行虛假報道,造成不良影響的,政府新聞發佈工作主管部門及本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司法、行政、外事、輿論等渠道或方式予以澄清、交涉並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辦法》附則規定,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新聞發佈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宣柱錫主持此間的新聞發佈會。深圳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主任蘇會軍,深圳市監察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劉原楓,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黎軍等就《深圳市人民政府新聞發佈工作辦法》有關內容介紹情況並答記者問。

責編:郭筱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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