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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晚報:危害食品安全就得從重處罰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7日 11: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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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正式對外公佈了《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對於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擾,加大查處力度,依法從重處罰。對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適用緩刑或者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新京報》9月16日報道)

    一般而言,對於通常意義上的從重從快處罰,我是持有異議的。道理並不複雜,法律是有程序的,需要一步一步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所以,從重從快或許不會斷錯案冤枉人,但匆忙之中斷下的案件,難免會有瑕疵。事實上,只要嚴格地依照司法程序進行斷案,讓犯罪嫌疑人受到應有的懲處,就已經達到了懲戒的目的。

    但對於那些為了些許的利益,不惜危害公共安全與公民身體健康的食品安全領域的犯罪分子,我們此前的法律顯得有些過於寬宏大量。一個最典型的例子是,前不久一位銷售了幾十噸問題奶粉的企業負責人,不過被判三緩三,而且還是處罰的上限,這樣的處罰自然難以平息公眾的憤怒,更達不到司法懲戒的目的。

    所以當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出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後,其所表達的“嚴懲”之義,實際上是讓原本對破壞食品安全進行懲處過輕的法律,恢復到正常的懲戒體系的一個信號,依照通常的判斷,這意味著或許在其後的人代會上,有關破壞食品安全最重可判死刑的法規或是法條就會正式獲得通過。這顯然是一個非常積極的信號。

    這個信號表明,當前我們的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社會性問題,今後再出現諸如蘇丹紅、問題奶粉、地溝油之類的食品安全事件時,恐怕那些膽敢以身試法的犯罪分子受到的懲處就不會是判三緩三的虛無飄緲,如果在食品領域裏敢於以破壞公民身體健康為代價賺黑心錢,那麼對這樣的良心完全喪失的人予以重刑,一點都不冤。

    當然我們也應該承認,重刑主義並不能解決一切問題,正如死刑的存在,依然也會有殺人行為一樣,但至少以往食品安全相關法律的短板可以因此得到一定程度的彌補,至少那些敢於鋌而走險者今後面臨的風險要比以往大得多,這是他們不得不認真思量的。

    除了重刑之外,另一個問題也同樣需要思考,既然食品安全一旦出現問題,往往都是人命關天的大事,其所産生的惡劣影響,絲毫不亞於一場礦難,因而僅僅對幾個相關的當事人課以重刑還是不夠的,對相關的監管部門,對相關負責人也應予以一一地倒查,該問責的問責,該撤的撤,該抓的抓,在這個問題上,同樣也應予以“從重從嚴”的處罰。或許只有這樣,我們的監管部門才不會總是後知後覺,總是得心應手地幹亡羊補牢的活。(來源:瀋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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